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华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更好发挥社会工作在基本社会服务和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助推龙华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在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社区居委会及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中以社会工作者身份全职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工作行政或研究的专业人才(以下简称“社工人才”)。不包括在龙华区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行政工作的社工人才。
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需在区民政局登记备案。
第三条 社工人才专项扶持分为引进扶持和培育扶持。专项扶持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在总量控制、优中择优的前提下,坚持品德、业绩、能力并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龙华区经济发展需要,区民政局制定年度社工人才发展计划确定扶持规模,采取评审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引进扶持
第五条 高层次社工人才包括社会工作领军人才、社会工作菁英人才和社会工作骨干人才三类。
第六条 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评审认定为社会工作领军人才:
(一)取得全日制普通博士学位研究生(社会工作方向),且持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近5年开展直接服务案例工作,完成不少于100个直接服务案例。
(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中级督导,且持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近5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工作,完成不少于375小时的督导时间。
第七条 经评审认定为社会工作领军人才,并承诺在龙华区全职从事社会工作3年及以上的,任期内享受综合保障标准如下:
(一)最高可给予50万元的奖励补贴。每个任期年度可申请发放一次,分别发放奖励补贴总额的20%、30%、50%。
(二)本人及家庭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安居政策,可申请免租入住面积标准不超过9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免租入住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八条 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评审认定为社会工作菁英人才:
(一)持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近5年开展直接服务案例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工作,完成不少于100个直接服务案例和不少于375小时的督导时间。
(二)取得全日制普通博士学位研究生(社会工作方向),且持有社会工作师(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近3年开展直接服务案例工作,完成不少于30个直接服务案例。
(三)深圳市社会工作者中级督导。具有8年及以上的社会工作专业督导经验,近3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25小时。
第九条 经评审认定为社会工作菁英人才,并承诺在龙华区全职从事社会工作3年及以上的,任期内享受综合保障标准如下:
(一)最高可给予30万元的奖励补贴。每个任期年度可申请发放一次,分别发放奖励补贴总额的20%、30%、50%。
(二)本人及家庭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安居政策,可申请免租入住面积标准不超过7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免租入住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十条 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评审认定为社会工作骨干人才:
(一)获得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后,全职从事社会工作满5年。
(二)取得全日制普通硕士学位研究生(社会工作专业),且获得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后,全职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第十一条 经评审认定为社会工作骨干人才,并承诺在龙华区全职从事社会工作3年及以上的,任期内享受综合保障标准如下:
(一)最高可给予10万元的奖励补贴。每个任期年度可申请发放一次,分别发放奖励补贴总额的20%、30%、50%。
(二)本人及家庭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安居政策,可申请免租入住面积标准不超过50平方米的人才住房,免租入住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三章 培育扶持
第十二条 基层服务资助。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后,在龙华区连续全职从事社会工作达到相应年限,经评审,按照助理社会工作师(初级)满2年给予5000元/人/年、社会工作师(中级)满2年给予1万元/人/年、社会工作师(中级)满5年给予2万元/人/年、高级社会工作师给予3万元/人/年的标准资助。
上述基层服务资助同一档次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专业研究资助。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有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或行业内知名刊物上发表属于龙华区社会工作领域的专业论文、课题报告、优秀案例等研究成果。经评审,按国家级5000元/篇、省级3000元/篇、市级2000元/篇的标准,给予作者(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一次性研究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龙华区社会工作室开办经费扶持。依托社会工作枢纽型组织,引进在粤港澳地区社会工作领域有较高影响力的杰出代表,在龙华区成立社会工作室,开展社会工作人才交流,经评审,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扶持。
第十五条 行业扶持。开展优秀社工、优秀社工团队、优秀社工服务项目等评选活动,并对每个获选奖项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专业培训扶持。开展社工人才培训、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扶持标准按有关培训经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龙华区高层次社工人才任期为36个月,申请人自被聘任之日起,可申请享受综合保障待遇,每年度仅限申请一次。任期内入选社会工作类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人才政策待遇;从龙华区离职的,剩余补贴不予发放,已入住的免租住房按规定及时退回。龙华区人才政策中同一性质的待遇,按照从优从高的原则申请,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申请基层服务资助的社工人才须报送包含年度工作情况、年度考核等内容的年度报告,其中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享受该年度基层服务资助。年度报告由所属单位向区民政局提交。
第十九条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区民政局对高层次社工人才的工作情况、业绩贡献、创新成就、工作关系等内容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或不定期考察。
第二十条 社工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为龙华区高层次社工人才。任期内的龙华区高层次社工人才则撤销资格,终止综合保障待遇;社工人才已享受的扶持待遇视情况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期间或者处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受到刑事处罚;
(四)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对所属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
(五)申请材料、资格、业绩、服务年限、工作成果等弄虚作假;
(六)考核评价或考察不合格;
(七)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所属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中止其申请认定扶持待遇资格,待相应情况解除后方可申请:
(一)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二)因违法违规被立案处理期间。
(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之日起一年内。
(四)其他应当中止其申请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待遇是社工人才享有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或侵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深圳市龙华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操作规程》,对申请、审批等流程进行具体规定。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外,龙华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扶持资金从龙华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所需资金从民政部门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在龙华区全职从事社会工作的日期计算以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附社保证明)为依据,合同起止时间与社保证明冲突的,以社保证明为准。在龙华区全职从事社会工作期间,中断1个月及以上不计为“连续”服务年限。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与申请人签订有效劳动(聘用)合同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服务案例情况和专业督导情况应有完整记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龙华区其他社工人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市区两级相关政策有新调整时,本办法可视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深圳市龙华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深龙华民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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