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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发布

来源:蚌埠市民政局 2024-02-22 11:17:50

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相关部署,大力培养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操作,特制定《蚌埠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2月18日 

蚌埠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相关部署,大力培养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操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奖励对象为在蚌埠从事社会工作,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评审)首次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或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外):

(一)在蚌埠市报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即报考时选择的核查地点为蚌埠市范围);其中,要求参加考后资格审查的,须经民政部门审查通过。

(二)每年发放对象为上一年度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取得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首次发放对象为通过2023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取得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在蚌埠从事社会工作的认定条件为,每年奖励发放通知印发之日前在蚌埠从事过社会工作。

(四)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认定条件为,申领奖励时是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标准为:

(一)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证书,一次性奖励500元;

(二)取得社会工作师证书,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工作按个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名单公示、审定发放等程序进行。具体申请时间以每年发布的通知时间为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所在单位已出具意见的《蚌埠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申请表》及符合条件的身份证明、社保证明、银行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等材料至相应层级的民政部门。

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在市级事业单位或在市级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企业的,提交至蚌埠市民政局。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县(区)事业单位或在县(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企业的,提交至相应的县(区)民政部门。

(二)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三)名单公示。民政部门对拟发放奖励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资格。

(四)审定发放。民政部门审定发放奖励。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集中发放一次,具体时间每年另行通知。逾期视作放弃,不再补发奖励。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发放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在市级事业单位或在市级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企业的,由蚌埠市民政局审核、公示后直接负责发放。申请人所在单位为县(区)事业单位或在县(区)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企业的,由相应的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公示后负责发放。特殊情况下由蚌埠市民政局统筹安排。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报考时核查地(点)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资料。申请人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得为本单位不符合条件或非本单位人员出具审核意见。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且以后均不得再申请。

第九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不按照实施细则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县(区)分级承担。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标题:关于印发《蚌埠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蚌埠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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