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的积极性,根据省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全面加强“三支队伍”建设的若干举措》(浙社通〔2024〕1 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市本级考生实施一次性奖励,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一)报考属地为市本级的;
(二)报考期间工作单位为市本级的(企业、社会组织、工商个体户等以注册地为准);
(三)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完成资格审查并在登记受理期限内完成市本级社工证首次登记的(可在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 APP 上申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因违反社会工作职业道德或行业管理规范导致不良影响的行为等。
二、发放标准
(一)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2000 元;
(二)通过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 元;
(三)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5000 元。
三、申请流程
(一)填表申请。本人完成《舟山市本级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奖励申请表》(附件 1)填写,并由报考期间所在单位盖章。
(二)材料提交。原则上需本人携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申请表、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或浙江人事考试网下载)及社保清单(社保清单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下载打印,要求载明最近一年社保缴纳情况),到市委社会工作部社会工作人才和志愿服务处提交。
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凭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个人申报委托书(附件 2)办理。单位集体提交申请材料的,除上述材料外,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全部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单位集体申报委托书(附件 3)统一办理。
(三)审查公示。市委社会工作部对奖励申请材料逐一进行严格审查,并将拟发放奖励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四)奖励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奖励经费将一次性直接拨付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上。
四、注意事项
1.奖励实施年度申报制,超过规定期限不再补发。
2.同一级别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仅能申请一次奖励,助理社会工作师晋升至社会工作师时可申请差额奖励,晋升为高级社会工作师的可以申请全额奖励。
3.其他特殊申请情形,以浙江省社会工作者管理系统内认领为准,申请人户籍应在市本级范围内或有近一年内舟山市本级社保缴纳记录。
4.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奖励的,应全额退回有关款项,取消奖励资格,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5.本奖励申请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市委社会工作部所有。
附件表格下载
原文标题:舟山市本级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奖励申请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舟山社会工作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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