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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第五章我国婚姻家庭政策法规》练习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09-07-17 09:19:00

  三、简答题
  1.家庭关系的规定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家庭关系的规定包括夫妻关系的规定、亲子关系的规定和祖孙关系的规定三个方面。
  (1)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就其性质来说,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个方面。在人身关系上,夫妻具有平等的地位和独立的人格:①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③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在财产关系上,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在总体上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在法定财产制中是共同财产制与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法定财产制在夫妻没有对财产作出有效约定的情况下适用。主要内容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归夫妻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此外,夫妻相互具有以下权利与义务:①相互尊重。②相互忠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③互相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问的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问的关系,通过人工生殖技术产生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亲子关系及其相互抚养赡养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如下:①父母有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保护和管教的权利与义务。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婚姻法》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祖孙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有扶养义务;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2.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答:结婚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结婚的条件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两个:(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目前的规定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结婚的禁止条件也有两个:(1)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2)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关于疾病的种类按照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规定,主要指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且有传染性的疾病。
  3.离婚的权利救助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现行的《婚姻法》对离婚的权利救助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1)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遵循照顾妇女及子女利益的原则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2)共同拥有住房的处理原则。离婚时对共同拥有的住房的处理也遵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对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在处理时要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3)离婚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原则。离婚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婚姻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保护。(4)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制度。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经济补偿制度。(5)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6)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探望。离婚后亲子关系并不消除,父母对子女继续承担抚养的责任,在处理子女具体抚养归属时,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不具体抚养的一方要按时足额的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4.结婚和离婚登记有哪些要求?
  答:(1)结婚登记的规定。
  结婚登记是指申请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制度。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男女双方共同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能单方申请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出具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登记机关作出决定,同意结婚的当场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2)离婚登记的规定。
  离婚登记的机关与结婚登记的机关相同。协议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准予离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5.法定继承的准则有哪些?
  答:(1)男女平等准则。即同一顺序继承人女性与男性具有平等的继承权。
  (2)按顺序继承准则。即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均等准则。即继承人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均等分割遗产,特别情况下可以不均等。不均等分割遗产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是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四是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4)照顾准则。即继承人之外的相关人员参与遗产分割的原则。《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5)互谅互让,协商处理准则。遗产分割的时问、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遗嘱继承的基本要求
  遗嘱的实质要求。遗嘱要生效必须符合以下实质要求:①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③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④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遗嘱的形式要求。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①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机关办理。②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③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④录音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⑤口头遗嘱适用于危急情况下,也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失效。
  (2)遗赠的基本要求
  ①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②遗赠人所立的遗嘱内容必须合法。③遗赠人所立遗嘱必须符合形式要求。④受遗赠人必须是遗嘱发生效力时的生存之人。⑤须受遗赠人未丧失受遗赠权。⑥遗赠的财产须于遗嘱人死亡时属于遗产范围。⑦遗赠人死亡时,遗赠的履行是可能而且合法的。
  7.遗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答:(1)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处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2)先还债后继承原则。(3)照顾胎儿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原则。(4)发挥遗产效用原则。(5)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
  8.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答:(1)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条件。送养人可以是下列公民、组织: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条件。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年满30周岁;③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④未患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法》还规定在若干情况下收养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这些情况主要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9.收养关系的效力有哪些?
  答:(1)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成立后,确立了养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与子女是一样的。
  (2)收养解消效力。收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其原有的权利义务已因收养的成立而解消。
  10.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答:(1)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2)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侵害被收养子女合法权益,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考试大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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