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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合法权益保障法规与政策

来源:233网校 2014年7月7日
第三节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 
一、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1、生存权:最基本的权利,禁止虐待、溺婴、残害不得歧视女性和残疾的未成年人。 
2、发展权:监护人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的生活教育条件,政府在需要时要适当资助。 
3、受保护权:缺乏自我保护和鉴别能力,家庭社区组织和整个社会要特别爱护。 
4、参与权:不得干涉剥夺他们与其能力相适应的社会生活社会活动的权利。  
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1、家庭保护 
(1)监护抚养: 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外出务工要委托监护人;禁止虐待、溺婴、残害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的未成年人
(2)关爱引导:以健康的思想品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制止不利身心健康活动; 
(3)教育培养:适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 
(4)民主尊重:做出与之权益相关的决定是告知本人,不得迫使其早婚或订立婚约。  
2、学校保护 
(1)实施素质教育 
(2)关爱与尊重:耐心教育,不得歧视和违规开除、不得体罚侮辱;
(3)开展成长教育 
(4)确保健康与安全:建立学校安全制度等
(5)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生实施专门教育  
3、社会保护 
(1)创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 
(2)维护受教育权; 
(3)提供多样化活动场所; 
(4)提供丰富健康文化产品; 
(5)预防网瘾; 
(6)提供安全的消费娱乐产品; 
(7)净化生活环境;  
(8)实施特殊劳保; 
(9)尊重隐私; 
(10)保护人身与生命安全;
(11)为特殊需要的提供社会救助; 
(12)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 
(13)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 
(14)保护智力成果和名誉权; 
(15)为完成义务教育的提供职业教育。 
4、司法保护 
(1)及时审理侵害案件; 
(2)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3)保护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审理离婚案件要听取子女意见) 
(4)强化监护人监护抚养责任; 
(5)案件的审理要适合身心发展;(监护人到场方可询问;办案时保护名誉;新闻报道不得披露资料) 
(6)对违法犯罪的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从轻处罚、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期间义务教育、刑满后复学就业不得歧视)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和矫治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1)内容: 加强理想爱国集体和社会主义教育;对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要树立起法制观念。 
(2)责任人: 家与行政部门、学校、司法、共青团、先锋队、职培机构、单位、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村居委会和监护人都是责任人。  
2、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1)教育监控; 
(2)学校教育管理;
(3)社会环境监控与管理(禁止进入有未成年人进入标识的场所)
(4)传媒与出版物管理(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容)  
3、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1)界定:扰乱治安、携带刀具、殴打他人、强索财物、传播淫秽、淫乱、多次偷窃、赌博,不改、吸毒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矫治:A.工读学校矫治; 
B.司法矫治: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不满 14 予以训诫;不满 16 的,严加管教;必要时依法收容。
C.社会包容。不得歧视他们  
4、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公开审理和报道; 
(2)分别关押、管理、教育; 
(3)开展法制、义务和职业教育;
(4)进行社会帮教和全力维护。  
四、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安置 
1、孤儿监护人的责任 
  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不履行或者侵害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或撤销监护人资格。 
2、孤儿的安置形式:A.委托家庭养育;    
B.集中安置、家庭寄养;C.孤儿收养;      
D.流浪未成年人安置; E.其他失去依靠未成年人安置; 
3、相关部门保护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的职责 
  财政、发改委、卫生、教育、劳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安、司法、建设、民政、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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