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 | |
总则 | 1、目的与依据 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2、适用: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3、基本原则 (1)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结合; (2)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结合; (3)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4、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2)尊重和保障人权;人身、财产等权利。 5、支持与保障 (1)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
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和职责 | 1、社区矫正机构人员 (1)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点人员; (2)根据需要,组织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人员;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4)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学校协助; (5)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 2、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职责 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 3、注:社区矫正委员会及各方职责和社区矫正机构见下表 |
决定和接受 | 1、决定 (1)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2)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3)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或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 (4)程序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责令其按时报到。 (5)时限规定;自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容通知,10日内送达法律文书。 2、接收 (1)时限规定;10日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2)接收与宣告;核对资料,宣告犯罪事实。 |
教育帮扶 | 1、教育帮扶场所和条件支持 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提供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2、教育;法治、道德等教育。 3、帮扶;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及学业完成。 4、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 (2)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学校协助教育; (3)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等当面提供帮扶。 (4)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帮扶活动; (5)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其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培训。 5、教育帮扶内容与形式 参加公益活动。 |
注:社区矫正委员会及各方职责
区域或相关机构 | 主体 |
全国工作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
本行政区域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
社区矫正居委会 | 地方人政府 |
社区矫正机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工作。 |
二、小结
与原教材相比,该节内容整体都出现了大的变动和增改,主要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通过,关于社区矫正的法规与政策有了进一步的完善。本节内容主要从: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八个方面进行了阐述。考试在复习的时候,需要足够重视,对新增的规定了解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