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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社会工作者考试《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教辅勘误表

来源:233网校 2020-11-17 16:22:00

尊敬的 233 网校 VIP 学员: 

为了方便您学习本书,请您将勘正里的内容,在手中的书上进行对应改正。对于大段文字,可以采用剪下来贴/订在相应位置的方式;对于个别小的改动和单纯的删除,可以用笔将勘正之处直接改在书上。 

如果您打算将勘正中的内容剪贴在书上,我们建议用固体胶/订书针将修改纸条固定在相应页码的一侧,切勿左右两侧都粘贴而盖住下面的文字。

这一过程虽然有些费力和艰辛,但经此之后,相信您对本书今年涉及的哪些内容的修改也有了更深刻的印象。

2021年中级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黄金考点及真题详解与全真题库勘正

一、真题详解与全真题库《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

暂无

二、黄金考点《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中级)》

勘正1:本书第7页根据2021年新教材增加内容:

(九)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社会建设的论述

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中再次强调要“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在《建议》的第十二部分专门论述了“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提高社会建设水平”,提出了“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并且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及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两个方面都再次加以强调。

1.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要求

一是提高人民收入水平;二是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三是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四是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民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2.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要求

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

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向基层放权赋能,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减轻基层特别是村级组织负担,加强基层社会治理队伍建设,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和创新市城社会治理,推进市城社会治理现代化。

勘正2:本书第38页根据2021年新教材修改:(一)特困人员救助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表格里面的16周岁改为18周岁;

勘正3:本书第39页根据2021年新教材修改:参考解析里面的16周岁改为18周岁。

勘正4:本书第88页根据新教材修改: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①姓名权。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后享有独立姓氏的权利。

②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根据本人意愿自由决定从事职业、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不受另一方的非法干涉或限制。

③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发生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的代理权。

④扶养的权利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⑤继承权。合法婚姻关系的存在是夫妻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前提;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平等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配偶的遗产不能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除了丧失继承权之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勘正5:本书第93页根据2021年新教材修改,被收养人的条件:将被收养人的年龄范围扩大到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具备如下条件之一,均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勘正6:本书第102页,代为继承改为“代位继承”

勘正7:本书107页,第4题答案修改为ABCE,解析相应修改。

根据《继承法》(现改为民法典-收养篇),下列遗嘱中,应认定为无效的有(  )。(2020年真题)

A.遗嘱人独自以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

B.遗嘱人经人代书并由两名继承人见证所立的遗嘱

C.遗嘱人受欺骗所立的遗嘱

D.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所立的遗嘱

E.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参考答案:ABCE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E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C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A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B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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