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平市民政局发布的《南平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获悉,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待遇按岗定薪、优绩优酬、动态增长、定期调整。报酬包括基本报酬、其他待遇,年报酬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县(市、区)全口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含劳务派遣工)平均工资。基本报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南平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待遇保障
第十一条 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待遇按岗定薪、优绩优酬、动态增长、定期调整,社区专职工作者报酬包括基本报酬、其他待遇,年报酬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县(市、区)全口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含劳务派遣工)平均工资。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岗位等级确定、报酬待遇核定,由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共同负责。
(一)基本报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分为“正职”、“副职”和“工作人员”三个岗位类别,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年限以及受教育程度等因素设置18级岗位等级,社区正职7-18级,社区副职4-15级,工作人员1-12级,每一等级对应相应报酬系数。社区工作者月基本报酬的最低起始标准,按照当年度县(市、区)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生试用期满聘为十级职员应发工资的70%确定,具体起始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基本工资占基本报酬的80%,绩效工资占基本报酬的20%,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以社区工作者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根据考核情况,可采取月、季、年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情况,合理拉开差距。
基本报酬计算方式:起始标准×岗位等级对应报酬系数。
(二)其他待遇。社区专职工作者年终发放的综治平安奖励、文明奖金,按照综治平安奖励机制、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受教育程度可分为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大专为基础,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相同工作年限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取得本科学历学位的可提高岗位等级1级,取得硕士学历学位的可提高岗位等级2级,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可提高岗位等级3级。
第十三条 参加“五险一金”。以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上一年月平均基本报酬为缴交基数,足额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交叉任职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兼职不兼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报酬。
第十五条 享受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假期以及工会、计生优待等待遇。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为社区专职工作者购买大病救助险、人身意外伤害险。街道(乡镇)定期安排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健康体检。
第十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试用期报酬按拟定岗位等级的基本报酬标准的80%发放,不发放绩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照岗位等级确定报酬。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年限计算以任职年限为准,即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对曾在社区工作并离职,后通过招聘程序重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规定的待遇。
南平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及报酬系数对照表
岗位类别
岗位等级 | 正职 | 副职 | 工作人员 | 报酬系数 |
18级 | 34年及以上 | 1.34 | ||
17级 | 31-33年 | 1.32 | ||
16级 | 28-30年 | 1.30 | ||
15级 | 25-27年 | 34年及以上 | 1.28 | |
14级 | 22-24年 | 31-33年 | 1.26 | |
13级 | 19-21年 | 28-30年 | 1.24 | |
12级 | 16-18年 | 25-27年 | 34年及以上 | 1.22 |
11级 | 13-15年 | 22-24年 | 31-33年 | 1.20 |
10级 | 10-12年 | 19-21年 | 28-30年 | 1.18 |
9级 | 7-9年 | 16-18年 | 25-27年 | 1.16 |
8级 | 4-6年 | 13-15年 | 22-24年 | 1.14 |
7级 | 3年及以下 | 10-12年 | 19-21年 | 1.12 |
6级 | 7-9年 | 16-18年 | 1.10 | |
5级 | 4-6年 | 13-15年 | 1.08 | |
4级 | 3年及以下 | 10-12年 | 1.06 | |
3级 | 7-9年 | 1.04 | ||
2级 | 4-6年 | 1.02 | ||
1级 | 3年及以下 | 1.00 |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4094/cms/siteresource/article.shtml?id=430539819868100002&siteId=3403288403900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