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者是指福州市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95号,福州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岗位分为正职、副职、社区“两委”成员和“一懂两会”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四类,并实行薪级工资制度。各岗位社区工作者在工作年限增加、岗位提升、职业水平提高后,薪酬待遇可随之提高。
第十九条 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由统计部门提供),确定社区工作者人均薪酬标准。建立社区工作者薪酬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变化幅度及当地财政收入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由基本报酬、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和绩效奖励组成。其中基本报酬由岗位工资、工作补贴、薪级工资、保留工资组成。发放标准及方式参照《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绩效奖励包括绩效工资和综治奖、文明奖等项目,奖励总额不低于社区工作者当年薪酬总额(不含“六险一金”和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的25%,可以根据考核等次合理拉开差距,发放方式由各县(市)区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享受国家法定或规定的节假日、假期。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工会、计生优待等待遇。街道(乡镇)应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标准,定期为社区工作者安排健康体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五城区社区工作者的基本报酬所需经费(不含保留工资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他县(市)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报酬、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贴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六险一金”和绩效奖励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社区“两委”成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可给予降职降薪或扣发绩效报酬,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理。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8060/zfxxgkzl/szfbmjxsqxxgk/szfbmxxgk/fzsrmzfbgt/zfxxgkml/xzfggzhgfxwj_2570/202111/t20211101_421910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