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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厦门市民政局 2021-11-02 09:06:02

关于印发厦门市社区工作者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各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基层党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19〕47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制定《厦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9日

厦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治理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体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选举产生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以及市、区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管理坚持党管人才的根本原则,建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抓总,市民政局具体指导,市财政、人社等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街道(镇)负责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四)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解决实际问题;协调辖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区域党建互联互动,推进党建引领小区治理;倡导树立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

(五)主动走访社区居民,及时收集、上报、处理、反馈群众反映的诉求和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社区居民对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七)完成党委、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人数,原则上按照每1000名常住人口不高于3人的标准配备。各区依据标准统筹核定社区工作者数量,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全面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专职成员交叉任职。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按照5到9人配备,最多不超过11人。每个社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社区党群工作者。

第二章选任与招聘

第六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确有必要时,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可以指派社区党组织书记或者副书记。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

第八条 其他社区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由市、区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区组织招聘时,应将招聘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审核后,方可实施。

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事业心责任心强;热心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从事社区工作的专业知识;具有本市户籍,身体健康,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具备具体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九条 注重从持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或者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专业人才中选任或者招聘社区工作者。对于获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的,招聘时可以适当加分。对于政治素质好、工作热情高、服务能力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本社区党员、居民志愿者、退伍军人、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业主委员会成员,经街道(镇)推荐,可适当放宽年龄和学历条件,参加社区工作者选任或者招聘。

第三章待遇保障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应发报酬总额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的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各区确定,适时调整。坚持按岗定薪、优绩优酬的原则,社区工作者的报酬待遇与岗位职责、工作年限、职业水平、工作实绩等挂钩。社区工作者报酬由基础工资、绩效报酬等组成。

第十一条 基础工资。

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三部分,占本岗位等级应发报酬的70%左右。

(一)基本工资。社区正职每人每月1250元,副职每人每月1050元,专职委员每人每月950元,其他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750元。

(二)岗位工资。社区工作者根据所在岗位、在社区工作的实际年限,建立正职、副职、专职委员和其他社区工作者四类岗位18级的岗位等级序列,每个等级的增长幅度为150元/月,岗位工资随岗位等级递增而累进提高。各岗位起点工资分别为:社区正职每人每月1500元,副职每人每月1200元,委员每人每月900元,其他社区工作者每人每月600元。

社区工作者每3年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以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晋升1个等级。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所需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晋升所需年限延长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对应岗位等级晋升所需年限延长1年。岗位发生变化的,套新岗位的岗位工作标准,其等次年限以在社区实际工作时间累计计算,从次月调整。各区最早年限可从2003年3月起算。试用期薪酬按拟定等级基础工资的80%发放,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按岗位等级确定报酬。

(三)岗位津贴。社区工作者按照实际所在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由各区根据本区确定的社区工作者报酬总体标准,制定正职、副职、专职委员和其他社区工作者的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 绩效报酬。

包括绩效工资和综治奖、文明奖等奖励性绩效奖金,当年社区工作者绩效报酬总额占本岗位等级应发报酬总额的30%左右。

发放时应根据社区工作者岗位、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情况,合理拉开档次。绩效报酬可按月、季度、年度发放。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区确定。

第十三条 其他待遇。

(一)参加“五险一金”。按照社区工作者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岗位津贴总和为缴交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未达到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二)享受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假期以及工会、计生优待等待遇。街道(镇)每年安排社区工作者一次健康体检。各区结合实际可为社区工作者购买大病救助险、人身意外伤害险。

(三)对于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400元学历津贴。取得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之一的,分别按50元、100元、200元发放。获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全国统一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的,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元、300元和500元职业津贴。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可给予降职降薪或扣发绩效报酬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

第四章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表现特别优秀的,经街道(镇)研究同意,报区民政局备案,可另行签订劳务协议,继续从事社区工作。

第十六条 街道(镇)应当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各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的,须经街道(镇)研究同意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以街道(镇)为主体,建立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学习和工作经历、岗位变化、报酬待遇、考核评议、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情况。社区党组织书记由各区组织部门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实行职责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主动接受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社区居民和社会监督。社区基层组织换届或者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离任,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考核

第十九条 坚持注重实绩、居民满意的导向,建立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考核机制。年初定岗位目标,日常加强管理,年底由街道(镇)考评和党员群众评议。

第二十条 日常考核占年度绩效总分值的50%左右;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各占年度绩效总分值的25%左右。考核标准和民主测评有关事项由区、街道(镇)负责设定。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比不超过25%。社区正职实行单列考核,具体标准由各区制订并公布。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工作者岗位调整、评优惩戒、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建立以初任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体系,构建市、区、街道(镇)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的培训培养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区、街道(镇)应当分别组织新当选的社区“两委”成员和新招聘的社区工作者集中开展初任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重点加强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岗位培训应当突出实践性、针对性,通过跟班学习、轮岗交流、顶岗见习、挂职锻炼等形式,提高依法办事、执行决策和服务居民的能力。社区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区级或者区级以上组织的集中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第二十五条 鼓励在职社区工作者参加学历教育,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提倡利用“厦门党建e家”线上平台开展教育培训,提高素质能力和职业水平等级。

第七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表现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获得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的社区工作者报考基层事业单位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对符合条件的社区主干,积极推荐申报村(社区)主干考录计划。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编制人员的社区工作者在社区工作期间,不占社区职数,不在社区取酬。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在社区治理中有重大创新成果,在完成重大任务和应对突发事件表现突出的,或见义勇为的,当年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受比例限制。获得功勋荣誉、国家级表彰奖励、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在本岗位等级范围内分别高定5个、2个、1个等级,已达到本岗位最高等级的,或者所在社区获得国家、省、市级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的社区工作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发放一定数额的专项奖励,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区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积极推荐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典型。注重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

第八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辞职,应当向人事关系所在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社区“两委”的辞职申请,按照选举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社区工作者的辞职申请,由街道(镇)在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

具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不得辞去职位。未获批准前,社区工作者不得自行离职。

第三十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劳动合同的聘用方、社区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严重违反街道(镇)、社区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

(六)其他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情形。

社区“两委”按照有关法规辞职、罢免或职务自行终止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依法保障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辞退情形的,劳动合同的聘用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规定的待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报酬由各区按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所需经费。市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转移支付给予一定补助。

第三十三条 由市统一招聘的非公党建工作指导员、农村党建组织员统一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序列,设立专门类别,做到专职专用。

第三十四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下载>>门市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和工资套改一览表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6744/mzj/zfxxgkml/xxgktzgg/202007/t20200703_24598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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