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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 2021-11-09 10:51:5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0〕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5日

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城市社区治理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范围。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我市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年龄段内全日制工作人员。

对职能部门下派到社区的协理员、协管员、助理等专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分批认定后,逐步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

对社区工作者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包括虽未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段但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签订民事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不享受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享受在岗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并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职责。

(一)提出党支部或党小组设置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支部或党小组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党组织各项制度,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对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经常性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党的队伍;协调区域内各领域党组织、党员参与社区治理;负责社区党员志愿者队伍建设,协调群团义工队伍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抓好党的基层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密切联系群众,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协调推动驻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社区公益项目、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依法协助街道(乡镇)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对供排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六)及时向街道(乡镇)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推行居务公开。

(七)完成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任用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员额配备。

社区工作者按照“4+N”的结构配备:4名社区“两委”专职成员,“N”为若干名社区干事。社区党组织由1名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和若干兼职委员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由1名专职主任(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2名专职副主任和若干兼职委员组成。兼职委员不领取工资报酬。社区工作者职数根据社区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和常住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总量控制、内部调剂、动态管理”的原则确定。全市社区工作者总量按照每400户常住人口配备1名标准核定;对超过3000户的社区,每增加500户可增配1名社区干事。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选任和招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选举产生或任命社区党组织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社区干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方式,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社区工作者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和民事劳务协议,每年年底根据考核结果续签劳动合同,探索实行社区工作者劳务派遣制度,所需费用由各区县(市)承担。

第三章 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

社区工作者设3类岗位:社区书记(兼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正职岗位,社区专职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副主任为副职岗位,社区干事为普通岗位。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

社区工作者在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薪酬等级、工龄奖励、职业津贴、学历津贴、岗位绩效和特殊表彰6部分组成。

(一)薪酬等级。

由基础报酬+等级报酬组成。

9区基础报酬为每月30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8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

9县(市)基础报酬为每月25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7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

基础报酬调整由市民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二)工龄奖励。

工龄奖励以年度递增形式,每年各岗位增加薪酬等级的1%。对于从事社区工作满10年工作者,一次性奖励500元;对于从事社区工作满20年的工作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职业津贴。

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职业津贴,助理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200元,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3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5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学历津贴。

对高学历人才给予学历津贴。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4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补贴200元,统招本科生每月补贴100元。

(五)岗位绩效。

以社区为单位,综合考核本社区全面工作,着重考核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岗位绩效考核以每季度考核为依据,总分100分,每季度占25%,年底统一汇总计分并发放绩效奖励。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9区获得优秀档次(90-100分)的社区工作者每人一次性奖励6000元、合格档次(80-89分)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基本合格档次(70-79分)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不合格档次(70分以下)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9县(市)获得优秀档次(90-100分)的社区工作者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合格档次(80-89分)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基本合格档次(70-79分)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不合格档次(70分以下)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

以上5项工资待遇,各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县(市)政府自行承担。

(六)特殊表彰。

各区县(市)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社区工作者总量的1-3%评选优秀社区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自行承担。

原有的离岗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的比例,落实薪酬等级和工龄奖励待遇。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承担。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保险待遇。

社区工作者为管理类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女为55周岁、男为60周岁。社区工作者合同期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薪酬等级为基数,办理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按照单位和个人各缴纳薪酬等级报酬4%的标准进行个人账户缴存。具体细则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年金办法执行。

社区工作者办理“五险两金”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承担。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休假待遇。

社区工作者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以下带薪假期:

(一)年假。在社区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含20年),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社区工作者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

(三)丧假。社区工作者直系亲属死亡后,经社区党组织批准后,可请丧假,一般1-3天。

(四)产假。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享受职工法定产假。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

社区工作者岗位培训应当突出实践性、针对性。各级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分级、集训、轮训、线上培训、轮岗交流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分类别组织开展社区工作者业务素质培训。初任或新进入社区的工作者,上岗前要接受社区服务技能培训和入户访谈实践。在岗期间每年要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结果计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区县(市)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足额落实本级资金,确保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足额落实到位。区县(市)组织、民政、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确定的常住人口户数为依据,按照每400户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3000户设立1个社区的原则,核定市对区经费补助基数。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及社区办公费、社区公益用房供热费等按现行政策由市财政承担部分,按照核定后的基数,每年度通过市对区固定结算办理,对各区给予补助。除政策调整外,补助资金一般不再调整,涉及人员变动、新增社区等经费由各区政府自行解决。

第四章 社区工作者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

各区县(市)要制定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落实AB岗、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网格包片、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代办服务等各项工作制度。社区工作者由街道(乡镇)实施日常管理。严禁各级机关借调、抽调社区工作者。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

坚持注重实绩、群众满意的导向,建立考核机制。各区县(市)组织、民政部门对考核工作负总责,制定本辖区社区工作者考核评定实施细则。街道(乡镇)考核以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岗位目标完成情况,按照40%的权重量化计分;群众评议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为民服务等情况,按照60%权重量化计分。参与评议的人员应当包括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委会代表等。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与社区工作者岗位绩效奖励、续聘解聘、择优选拔等挂钩。拓宽社区工作者晋升渠道,积极探索从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中选拔街道(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或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

(一)连续2年考核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违法违规违纪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工作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连续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仍不能胜任的;

(六)其他不再适合担任社区工作者职务情形的。

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有以上情形的,依法依规启动罢免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在换届选举中未当选,且不再被聘为社区干事的,以及任职期间被终止职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2833/art/2021/1/11/art_13791_18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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