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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晋安区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信用福州官方网站 2021-11-09 10:51:48
导读: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标准,以3113元/月为基准测算均值,并综合考虑文化程度、职业资格水平等因素,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分为基础报酬、津补贴两部分。

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晋安区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2日

晋安区社区工作服务站

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提升社区治理水平,依据市委、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社区办)<关于社区工作服务站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委办发〔2013〕4号)、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晋安区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晋委〔2018〕47号)、《关于印发<晋安区社区分类管理提升若干意见(试行)>》(榕晋委办〔2017〕6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指的是政府统一公开聘任的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工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其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粱作用,不断提高社区服务管理科学化水平。

(三)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救助、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市容协管、综治维稳、文化体育建设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文明创建等社会管理工作,推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在社区的全覆盖。

(四)协助社区党组织做好社区党建、党务等工作。协同社区居委会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和推进居民自治活动。

(五)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承担上级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人员配置和聘任

第三条 社区工作服务站按照“专干不单干、一人多岗”的原则设岗,根据社区人口规模配置5-15名专职工作人员,一般2000户配置5人,每增加200户可增配1人,但最多不超过15人。社区工作服务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1-2名,其中,户数在3000户以下设置1名,3000户及以上设置2名。

第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区政府按照“社会化招聘、契约化管理、专业化培训”的要求面向社会招聘,原则上每年春秋季各招聘一次,缺额达到5%即启动招聘工作。应聘者须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本市户籍或在本地有固定住所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其中,在社区服务满一年的人员学历可放宽至非全日制大专及以上。考录方式包括笔试、面试等,笔试、面试分数权重各占总成绩的50%。根据招聘职数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录用人员。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一经聘用,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

第五条 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副站长一般通过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委会主任兼(转)任方式聘任。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含社区整合前的原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及城中村改制村的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年龄符合规定要求(男性年满18周岁、60周岁以下,女性年满18周岁、55周岁以下),经区社区办和乡镇(街道)考核合格的,报区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可兼(转)任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或副站长。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副站长由乡镇(街道)负责聘任。

第六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劳动管理。通过转任、聘用程序到社区工作服务站工作的专职人员由区社区办统一分配到各社区工作服务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再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与社区居委会任期同步。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三章 报酬待遇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标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标准,以3113元/月为基准测算均值(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统一调整),同时,为体现报酬待遇标准的合理性、公平性,采取级差和岗位挂钩,并综合考虑文化程度、职业资格水平等因素,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包括个人、单位缴纳的五险金额)分为基础报酬、津补贴两部分。试用期内报酬标准为转正后的80%。

(一)基础报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础报酬(含个人、单位缴纳的五险金额)档次标准为一级1800元,二级2000元、三级2200元、四级2400元、五级2600元、六级2800元、七级3000元。社区工作服务站非领导岗位、本科以下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基础报酬以一级标准为起点;具有本科学历或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基础报酬以二级标准为起点;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或副站长领导岗位的专职工作人员基础报酬以三级标准为起点;站长的基础报酬以四级标准为起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基础报酬每3年晋升1级,原则上从期满三年的次月开始发放。

(二)津补贴。由生活补贴、职称补贴和岗位补贴三部分构成。生活补贴每人每月600元,每三年由市统一对生活补贴作相应调整。职称补贴为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每人每月500元、450元、300元。岗位补贴为站长每人每月600元,副站长每人每月4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应根据考核、考勤情况于次月发放。

(三)绩效奖金。绩效考核合格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可发放绩效奖金。其中,月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发放800元绩效奖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发放700元绩效奖金,月绩效奖金于次月由乡镇(街道)统筹发放。年终绩效按照区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晋安区社区分类管理提升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晋委办〔2017〕60号)有关规定发放。

实行上述报酬待遇标准之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不再享受其它补贴。

第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办理,个人和单位“五险”缴纳部分均包含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中。住房公积金按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月基础报酬的12%缴纳(单位部分由所在单位按同等比例缴纳)。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待遇由区社区办与区人社局负责统一管理。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实际建立便于操作的考核机制,实行月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月绩效考核。按照晋安区《关于加强社区工作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度考核。每年底对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20%。考核结果作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续(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报酬待遇的重要依据。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由乡镇(街道)组织考核,在征求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报区社区办审核;其他人员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初评,报乡镇(街道)审核并征求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考核优秀者给予1个月报酬的25%作为奖金;对考核不合格者当年度不计基础报酬工资年限;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在本社区内民主测评中被50%以上居民代表评为不满意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借用人员管理

第十条 区直部门、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得擅自借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的,借入单位征得拟借用人员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同意后,向区社区办提出借用申请,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研究同意后,由区社区办发出书面借用通知。

第十一条 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不改变与原单位人事、工资、编制等关系。由借入单位负责借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参加借入单位的集体活动,享受借入单位同级别、同性质工作人员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奖金福利等待遇,在借入单位参加考核。

第六章 激励举措

第十二条 建立职务职称“双轨并行”社区人才成长链,鼓励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等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注重把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选拔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打造“社区工作者—社区书记—事业编制社区书记—镇街(区直部门)副职”职务培养链。鼓励专岗专用事业编大学生社区工作者担任社区主干,统筹区、镇街部分全民事业编制岗位专门面向专岗专用事业编大学生社区工作者进行招考,理顺其事业编制关系,为其提供较好的发展空间。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评选为劳动模范。

第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福建省民政厅、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开展社区工作者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工作的通知》(闽民建〔2013〕175号)执行,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社区书记、主任或站长、副站长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专题培训,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两年至少接受一次专题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培训内容包括岗位任职培训、综合素质培训、社区实务和技能培训等。培训成绩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作为续聘、晋升、评先评优的依据。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引导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和考试。同时,建立和完善社专职区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制度。

第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所在社区被评为文明社区、综治先进社区称号的,参照上级有关文件发放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奖励;获得全省十佳社区工作者称号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本办法由区社区办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credit.fuzhou.gov.cn/zcfg/bsfg/202103/t20210303_40402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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