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城市社区治理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工作者范围。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我市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年龄段内全日制工作人员。
对职能部门下派到社区的协理员、协管员、助理等专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分批认定后,逐步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
对社区工作者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包括虽未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段但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签订民事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不享受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享受在岗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并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职责。
(一)提出党支部或党小组设置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支部或党小组开展工作;建立和完善党组织各项制度,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对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经常性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党的队伍;协调区域内各领域党组织、党员参与社区治理;负责社区党员志愿者队伍建设,协调群团义工队伍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抓好党的基层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密切联系群众,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协调推动驻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社区公益项目、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依法协助街道(乡镇)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对供排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六)及时向街道(乡镇)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推行居务公开。
(七)完成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任用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员额配备。
社区工作者按照“4+N”的结构配备:4名社区“两委”专职成员,“N”为若干名社区干事。社区党组织由1名书记、1名专职副书记和若干兼职委员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由1名专职主任(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2名专职副主任和若干兼职委员组成。兼职委员不领取工资报酬。社区工作者职数根据社区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和常住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总量控制、内部调剂、动态管理”的原则确定。全市社区工作者总量按照每400户常住人口配备1名标准核定;对超过3000户的社区,每增加500户可增配1名社区干事。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选任和招聘。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选举产生或任命社区党组织成员;依法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成员。社区干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方式,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社区工作者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和民事劳务协议,每年年底根据考核结果续签劳动合同,探索实行社区工作者劳务派遣制度,所需费用由各区县(市)承担。
第三章 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
社区工作者设3类岗位:社区书记(兼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正职岗位,社区专职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副主任为副职岗位,社区干事为普通岗位。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
社区工作者在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薪酬等级、工龄奖励、职业津贴、学历津贴、岗位绩效和特殊表彰6部分组成。
(一)薪酬等级。
由基础报酬+等级报酬组成。
9区基础报酬为每月30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8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
9县(市)基础报酬为每月25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7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
基础报酬调整由市民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二)工龄奖励。
工龄奖励以年度递增形式,每年各岗位增加薪酬等级的1%。对于从事社区工作满10年工作者,一次性奖励500元;对于从事社区工作满20年的工作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职业津贴。
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职业津贴,助理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200元,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3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5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学历津贴。
对高学历人才给予学历津贴。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4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补贴200元,统招本科生每月补贴100元。
(五)岗位绩效。
以社区为单位,综合考核本社区全面工作,着重考核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群众满意度。岗位绩效考核以每季度考核为依据,总分100分,每季度占25%,年底统一汇总计分并发放绩效奖励。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9区获得优秀档次(90-100分)的社区工作者每人一次性奖励6000元、合格档次(80-89分)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基本合格档次(70-79分)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不合格档次(70分以下)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9县(市)获得优秀档次(90-100分)的社区工作者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合格档次(80-89分)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基本合格档次(70-79分)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不合格档次(70分以下)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
以上5项工资待遇,各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县(市)政府自行承担。
(六)特殊表彰。
各区县(市)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社区工作者总量的1-3%评选优秀社区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自行承担。
原有的离岗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的比例,落实薪酬等级和工龄奖励待遇。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承担。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保险待遇。
社区工作者为管理类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女为55周岁、男为60周岁。社区工作者合同期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薪酬等级为基数,办理职工养老、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按照单位和个人各缴纳薪酬等级报酬4%的标准进行个人账户缴存。具体细则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年金办法执行。
社区工作者办理“五险两金”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承担。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休假待遇。
社区工作者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以下带薪假期:
(一)年假。在社区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含20年),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社区工作者享受婚假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天。
(三)丧假。社区工作者直系亲属死亡后,经社区党组织批准后,可请丧假,一般1-3天。
(四)产假。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享受职工法定产假。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
社区工作者岗位培训应当突出实践性、针对性。各级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分级、集训、轮训、线上培训、轮岗交流和挂职锻炼等形式,分类别组织开展社区工作者业务素质培训。初任或新进入社区的工作者,上岗前要接受社区服务技能培训和入户访谈实践。在岗期间每年要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结果计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区县(市)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足额落实本级资金,确保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足额落实到位。区县(市)组织、民政、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确定的常住人口户数为依据,按照每400户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3000户设立1个社区的原则,核定市对区经费补助基数。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及社区办公费、社区公益用房供热费等按现行政策由市财政承担部分,按照核定后的基数,每年度通过市对区固定结算办理,对各区给予补助。除政策调整外,补助资金一般不再调整,涉及人员变动、新增社区等经费由各区政府自行解决。
第四章 社区工作者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
各区县(市)要制定社区工作者日常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落实AB岗、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网格包片、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代办服务等各项工作制度。社区工作者由街道(乡镇)实施日常管理。严禁各级机关借调、抽调社区工作者。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
坚持注重实绩、群众满意的导向,建立考核机制。各区县(市)组织、民政部门对考核工作负总责,制定本辖区社区工作者考核评定实施细则。街道(乡镇)考核以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岗位目标完成情况,按照40%的权重量化计分;群众评议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依据,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为民服务等情况,按照60%权重量化计分。参与评议的人员应当包括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委会代表等。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与社区工作者岗位绩效奖励、续聘解聘、择优选拔等挂钩。拓宽社区工作者晋升渠道,积极探索从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中选拔街道(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或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社区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
(一)连续2年考核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违法违规违纪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工作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连续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仍不能胜任的;
(六)其他不再适合担任社区工作者职务情形的。
社区“两委”专职成员有以上情形的,依法依规启动罢免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在换届选举中未当选,且不再被聘为社区干事的,以及任职期间被终止职务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民事劳务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2833/art/2021/1/11/art_13791_187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