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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办法 (试行)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1-12-23 10:58:05

舟山市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综合素养较强、职业水平较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夯实我市城市社区基层治理和服务队伍建设基础,依据《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新时代民政工作 打造民生幸福新高地的意见》《舟山市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统一规范招录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招录工作在市级部门的指导下,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组织、人社等部门进行统一组织实施。街道(乡镇)对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负责日常管理,社区统筹使用。

第四条 在市、县(区)民政部门设立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办公室。市招录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政策的调研、制定和调整,以及对县(区)招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区)招录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招录工作的牵头、联系和协调,以及招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录范围

第五条 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主要从本市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也可面向其他地区招录。

第六条 除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网格员外,对《舟山市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中其他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招录,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依法选举产生的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由街道(乡镇)提出,报县(区)组织、民政部门同意,经办理聘用手续后,在任期内享受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

第八条 社区网格员的招录,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关网格员管理的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招录范围。

第三章 招录条件

第九条 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对象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三)热爱基层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五)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六)一般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对社区急需的专业人才、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和表现特别优秀的社区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经县(区)组织、民政部门同意,可面向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招录。

第十一条 注重从政治素质过硬、群众基础好、服务本领强的本社区居民或有相关基层群众工作经历 5 年以上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有大学生村官经历人员中招录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上述人员的,经县(区)组织、民政部门同意,年龄、学历要求可视情适当放宽。

第四章 招录程序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根据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编配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招录需求,报县(区)组织和民政部门同意后,由县(区)招录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制定年度招录计划。

招录需求应包括拟招录社区基本情况、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含“两委”专职聘用人员)配备情况、拟招录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等内容。

年度招录计划应包括编制员额、在编人数、超缺编情况、拟招录数量和拟招录条件、面向地区等内容。

第十三条 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根据年度招录计划,按照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入职体检、录用公示、人员录用、登记备案等程序组织实施。每年原则上一般组织开展两次招录工作。

(一)组织报名。由县(区)招录工作办公室根据年度招录计划,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和公告,经县(区)组织、民政、人社部门共同审核后,在各自网站以及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报名材料须真实、准确。

(二)资格审查。县(区)招录工作办公室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进行材料初审,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材料初审通过后,必须参照村(社区)组织换届人选资格相关要求,由县(区)招录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联审。

(三)考试考察。应聘人员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县(区)招录工作办公室会同人社部门组织考试,具体考务由人社部门负责落实。

由县(区)招录工作办公室会同组织部门以及用人单位所在街道(乡镇)的组织人事机构,对拟录用人员进行考察,考察具体要求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制度执行。

(四)入职体检。由县(区)招录工作办公室牵头用人单位所在街道(乡镇)组织体检,体检标准采用一般招工体检标准,费用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落实。

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规定进行一次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五)录用公示。县(区)招录工作办公室根据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格检查等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组织、民政、人社部门共同研究后,面向社会公示。

录用公示的发布渠道应包括原招聘公告发布的范围,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人员录用。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县(区)招录工作办公室开具联系单通知街道(乡镇)办理录用手续。

公开招录的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录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录用合同应包含服务年限条款,一般工作3年(含入职培训试用期)内不得提前离职。

(七)登记备案。录用的人员信息,应由街道(乡镇)在民政部门的村(社区)基层组织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登记,并在签订录用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各县(区)的年度招录计划,应在每年3月底前,由县(区)招录工作办公室上报给市招录工作办公室。具体招录工作开展情况和录用结果,应在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按实际情况分两次上报给市招录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 人员调配

第十四条 公开招录的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应按招录计划和录用合同的约定岗位执行,原则上不允许跨社区随意调配。如确需调配的,应由街道(乡镇)提出,报县(区)招录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并经县(区)组织、民政部门同意。调整后,应该及时变更录用合同。

第十五条 对依法选举产生的城市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在任期内被聘用为专职社区工作者的,严格控制跨社区调配。如确需调配的,应由街道(乡镇)提出,并报县(区)组织、民政部门同意。

跨社区调整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辞职或离职手续,解除原聘用合同,并在新社区依法进行“两委”成员的补选。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员职位没有出缺的,不予补选。

依法进行补选后当选的,应按第七条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方可在新的任期内享受专职社区工作者待遇。未当选的,非经公开招录不得纳入城市专职工作者范畴管理。但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的社区党组织书记除外。

第十六条 一年内不得连续跨社区调整。人员调配到位后,应根据第十三条第七款规定做好录入登记。

第十七条 经组织、民政部门同意允许调配的对象,因聘(录)用合同的调整,不影响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三岗十八级”工资体系的工作年限计算。

第十八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定期开展对新聘(录)用人员和调配人员信息登记备案的复核复审。对没有登记备案的人员,不予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三岗十八级”待遇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招录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县(区)组织、民政、人社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相关举报,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对招录过程中违纪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录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对应聘人员、招录单位和招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程序,具体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街道(乡镇)等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招录工作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情暂缓其招录工作;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招录工作要求的或擅自招录的;

(二)人员录用后,拒不接收的或不予签订录用合同的;

(三)未经县(区)组织以及民政部门同意,随意调配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的;

(四)应依法组织补选而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补选的或违规组织补选的;

(五)对新聘(录)用人员和调配人员信息未及时录入登记的;

(六)对已聘(录)的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未按照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三岗十八级”工资体系落实待遇保障的;

(七)其它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专职社区工作者统一招录所需的工作经费,以及招录所需的场地费、监考费等考务费由县(区)统一承担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应根据委内设机构职责,由委党群部、社发局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确保与市招录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和对接。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关心关爱制度,及时选树褒扬优秀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典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试行。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25627/art/2021/12/20/art_1229028871_44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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