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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城市社区网格员管理办法

来源:宁夏民政厅 2021-12-24 15:35:52

关于印发《宁夏城市社区网格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民规发〔2021〕3号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党委政法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宁夏城市社区网格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      中共宁夏区委政法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11日

宁夏城市社区网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GB/T 34300-2017)、《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社区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0〕4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我区城市社区网格员(以下简称网格员)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网格员,包括按照社区网格划分总数,由社区“两委”成员为主体担任的网格员,以及缺额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网格员。原则上,每个网格按照“一岗多责、一专多能”配备1名网格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

第三条 推行“1+X+N”网格人员队伍建设模式,每个网格除配备1名网格员外,可按需配备若干名网格协管员、网格公益员配合网格员开展工作。网格协管员由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和社区警务人员、司法助理员、消防员、公益性岗位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以及县级部门下基层和包点工作人员等在职及聘用人员组成;网格公益员由小区楼(栋)长、社区居民代表、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城市低保人员、社区志愿者等公益人员组成。

第四条  按照“大小适中、方便管理、界限明晰、动态调整”原则,合理划分网格,优化网格布局,实行“多网合一”。原则上每个网格内居民规模控制在300至500户,可根据老旧小区、特殊人群等实际情况,适度调整网格户数规模。

第五条 优化社区网格党建,构建“社区党委(党总支)-网格(小区)党支部-院落(楼栋)党小组”三级组织链条,由党员担任单元长、楼栋长,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和党小组组长。建立街道社区党员干部包联网格、走访群众制度。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组织、政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本地网格员管理具体办法,做好网格划分和网格员统一管理、公开选聘等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应足额预算并及时安排网格员报酬待遇、教育培训、绩效奖励等经费,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条 街道(乡镇)负责网格员的学习培训、绩效考核、人事档案、报酬发放、辞职解聘等统筹管理工作;建立网格员档案,完善基本信息履历、任免、培训、考核、奖惩、待遇、合同等方面资料。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负责网格员的任务分派、学习培训、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组织等部门,审核街道(乡镇)提出的公开选聘网格员需求,并以县为单位统一选聘。建立县级网格员人才储备库,储备库人员资格一年内有效;公开选聘的网格员出现缺额时,可从服从分配的入库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街道(乡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试用期,合同签订期限与社区“两委”成员任期同步。

第九条  公开选聘的网格员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事业心责任心强;热爱社区事业,具有从事社区工作的基本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人际交往、沟通表达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服务意识;具有当地户籍或居住证,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行为;一般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40周岁以下;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退役军人、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具有社区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网格员公开选聘: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曾被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近三年在各级公务员招考等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

第十一条 建立市、县(区)网格员教育培训制度,组织、民政部门协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教育培训的师资安排、经费落实、规划制定等工作。要按照网格员实际工作需求,通过短期集训、以会代训、集中轮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对网格员进行培训。相关部门应向网格员提供法律法规、纠纷调处、信息技术、业务工作、安全环保等培训,多渠道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负责每年对网格员进行全覆盖培训,同时应组织新任网格员集中开展初任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培训合格的发放上岗证,重点加强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社区负责网格员信息采集、综合服务、应急处置等日常培训。对申报城市管理网格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应达到规定的参考学时数。鼓励和引导网格员参加学历教育和社会工作者、城市管理网格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  网格员在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独立承办本网格内服务管理工作。网格员应统筹协调网格协管员协助开展社区服务管理工作,协调网格公益员配合做好政策宣传、信息收集、治安防范等工作,并接受网格协管员、网格公益员和社区居民的监督。

第十四条  结合社区“两委”成员职责等,以县为单位制定和细化网格员工作事项清单,并严格执行清单准入制度,新增事项须经县级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网格员要运用现代城市网络化管理技术,巡查、核实、上报、处置各方面问题,重点做好采集网格基础信息、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落实宗教属地管理、加强治安群防群治、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特殊群体教育帮扶、集中代办居民事务,以及网格内其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协助服务、协助管理等事宜。

第十五条  建立社区网格信息分类报送对接、分级处置工作机制,细化网格员信息采集、报送、分流、处置、督办、反馈流程,形成闭合链条、实现无缝对接。

第十六条  网格员采集网格基础信息要及时、准确、规范,确保网格内人、物、地、事、组织等信息合格率、动态率达到95%以上。鼓励网格员使用手持信息终端或专用APP,确保网格化服务管理动态信息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网格员调处和协助解决网格内矛盾纠纷、信访举报、市容环境、安全隐患、突发事件等问题,要做好排查上报、跟踪服务和核查反馈,第一时间做好稳控调解工作,最大限度把问题解决在网格内。

第十八条  网格员应协助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管理宗教事务,强化日常巡查、宣传教育、矛盾调处、防范抵御非法宗教活动,了解掌握宗教领域情况动态,重点对不明身份人群聚集开展宗教活动及散发非法宗教出版物和宣传品、宗教活动场所施工建设及留宿外来人员和发生矛盾纠纷、宗教界人士干预公共事务和群众生产生活等,第一时间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切实推进宗教治理与社区治理共建共治,确保问题在发现,工作在落实。

第十九条  网格员应做好网格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动员辖区居民参与社区服务管理,推动社区民主自治。要协助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落实有关管理和服务事项,为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居民代办相关公共服务事项和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网格员要着装得体、态度热情、语言规范、文明礼貌。工作时间必须佩戴胸牌或工作证,入户走访中要向居民发放服务联系卡,方便居民联系。鼓励各地运用现代科技,制作具有身份识别的工作证件。

第二十一条 实行网格化工作例会制度,原则上街道(乡镇)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社区每周组织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网格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周召集本网格内的网格协管员和网格公益员召开一次例会。

第二十二条 实行网格员入户走访制度,原则上网格员每天应进入网格巡查1次,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入户了解情况。网格员会同网格协管员、网格公益员探望独居老人、孤儿等特殊困难人员,每月走访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不少于1次,每年走访一般居民家庭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三条 实行网格员工作日志制度,网格员应填写工作日志,准确记录走访、服务、巡查等情况,鼓励推行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网格员工作日志。网格员工作日志和每周、每月工作情况,须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审核)确认,并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实行网格员服务公示制度,在社区各网格公益服务场所、居民聚集场所、小区楼栋等醒目位置悬挂网格示意图,标明网格员责任区,公布网格员照片、姓名、联系电话、服务内容、管理职责等信息,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行网格员AB岗制度,同一社区相邻网格的网格员可互为AB岗,确保网格内服务管理工作的延续。推行错时延时、坐班值班、预约服务等工作制度,缩短服务路径,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十六条  推行建立网格员线上服务制度,按照“一网格一微信群”模式建立由网格员管理的网格微信群,推动网格内居民、企业、商户、机关等至少“一户一代表”进群,及时发布信息,收集群众诉求。

第二十七条  建立网格员监督评议制度,由社区选聘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作为监督评议员,对网格员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评价结果作为网格员评先选优依据。

第五章   报酬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由社区“两委”成员担任的网格员,其报酬待遇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选聘的网格员报酬待遇,由各市、县(区)参照社区“两委”的成员报酬待遇,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所需经费按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网格员工作报酬实行绩效制,由“基本报酬+绩效报酬”构成,原则上绩效部分不低于报酬总额的20%。

第三十条  对取得城市管理网格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网格员,或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网格员,可参照社区“两委”成员的标准按月发放职业补贴。

第三十一条 公开选聘的网格员聘用期间,按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表现优秀的社区网格员,优先发展入党、优先纳入社区“两委”后备力量;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推荐参加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选举,进入社区“两委”后其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网格员在社区的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二条 在选拔任用街道(乡镇)领导干部和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劳动模范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和考虑网格员。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 建立社区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和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考评机制,按照简便科学、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定期对网格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将网格管理服务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主要职责。在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度考核中,网格管理服务履职情况,应占考评权重的30%。

第三十五条 网格员考核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由社区负责,不评定等次,考核结果在本社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季度考核,社区主要负责人由街道(乡镇)考核,其他人员由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考核,街道(乡镇)综治中心应全程参与。年度考核,由县级组织、民政部门会同街道(乡镇)共同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征求县级党委政法委和街道(乡镇)综治中心意见。

第三十六条  将网格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度纳入年度考核主要指标。满意度调查可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在考核指标中所占比重不低于40%。满意度低于85%的,年度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满意度低于70%的,年度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三十七条 季度和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网格员落实报酬待遇、绩效奖励、换届选举、评先选优、辞职解聘的主要依据。对季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兑现绩效工资;对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可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各级开展评先选优时优先考虑;对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社区“两委”换届时可优先列为“两委”成员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建立网格员表彰奖励机制,各地可定期开展“星级网格员”“最美网格员”等先进典型评选活动。

第三十九条  网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直接予以解聘,属于社区“两委”成员的应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免职或罢免:连续两个季度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中被群众投诉3次以上查证属实、向服务对象索要钱物等违规行为的;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且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所在社区调整、撤销、合并后,在协商一致基础上需要调整工作岗位但本人不服从安排的;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0天的;在工作中因不作为或作为不当,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引发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不良影响社会事件的;违规泄露工作中掌握的基础信息、工作秘密及服务管理对象个人信息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条  网格员辞职时,应当向人事(劳动)关系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社区明确签注是否同意辞职意见。街道(乡镇)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办结,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辞职解聘的网格员,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内,办理工作交接及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各街道(乡镇)要将网格员辞职解聘等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县级组织、民政等部门备案。具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未获批准前网格员不得自行离职。

第四十一条 网格员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组织、政法、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对本辖区网格员的到岗到位、服务效能、绩效考核、报酬发放、待遇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农村社区网格员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2015年9月8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综治办、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宁夏城市社区网格员管理暂行办法》(宁民发〔2015〕75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link.233.com/16745/zwgk/zcfg/flfg/202112/t20211221_3240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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