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扶风县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公告
为加强新时代社区治理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社区工作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5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历证书;
4.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82年11月13日至2005年11月12日期间出生);
5.遵守纪律、服从管理,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身体条件、知识水平和技能条件,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协调、计算机操作能力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受过开除处分;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2.曾因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3.现有失信被执行人;
4.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本次招聘要求的。
二、聘期待遇
拟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与县民政局签订聘用合同,每5年为一个聘期。聘期内享受宝鸡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三、招聘程序
按照发布招聘公告、网上报名与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确定拟聘人员、公示和聘用等程序实施。
(一)报名与资格初审
1.报名方式:采取网络报名和网上资格初审的方式进行。
网络报名平台设在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信息平台(http://link.233.com/21656/index.php)。
2.报名时间:2023年11月13日8:00至2023年11月17日18:00。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尚未审核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更改报名信息或改报其他岗位,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得更改报名信息或改报其他岗位。
为便于应聘人员选报岗位,11月16日18:00之前,报名系统将实时显示各岗位的缴费确认报名人数。11月16日18:00时之后,报名系统将不再显示各岗位缴费确认报名人数。
3.资格初审时间:2023年11月13日8:00至2023年11月18日18:00。
(二)网上缴费与报名确认
缴费截止时间为11月18日24时。资格初审通过的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平台进行网上缴费。笔试报名费按每人50元标准收取。未按期缴费的,视为自愿放弃报名。
已缴费应聘人员应及时打印报名登记表并妥善保管,以备资格复审等环节核对信息。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通过资格初审后,先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在11月21日8:30至22日17:00登录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信息平台(http://link.233.com/21656/index.php)提交减免报名费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咨询电话0917-3902315,工作日接听时间8:30-11:30、14:00-17:00),待宝鸡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核查通过后予以退费。
(三)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
已缴费应聘人员应于11月28日8:00至12月2日9:30从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事考试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和报名登记表是应聘人员参加笔试、面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等程序的凭证,请妥善保存。
(四)考试
1.笔试
(1)笔试内容及分值: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含社区工作基础知识、政治理论知识、社会工作知识、法律常识、省情市情、公文及写作等,满分为150分。
(2)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加分:
①在扶风县城镇社区连续工作3年以上(截止笔试之日)的现有社区“两委”成员和服务站公益性岗位人员,且报考扶风县内社区的加10分;
②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者加10分;
③依据《陕西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省政府2012第163号令),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每超期服役1年加1分。此类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0分。
同时符合以上三类加分条件的,只按分值最高的单项加分,不得累加。
笔试加分按照个人申请、组织审核、公示确认的程序进行。符合加分条件的应聘人员下载并填报《2023年扶风县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笔试加分申请表》(附件1)。其中符合第①项条件的还应提交《2023年扶风县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加分证明》(附件2)以及相关工作证明;符合第②项条件的提交《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符合第③项条件的须持本人退伍证、市县安置部门对其自主就业身份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获得三等功以上者须提供立功证书和立功奖励登记表复印件;退伍大学生士兵须提供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证书;超期服役人员须提供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符合加分条件的应聘人员于11月20日至11月21日(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00)带有效证明材料交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初审,初审通过后上报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复审,拟加分的应聘人员情况在扶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7天。对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复核确定。
(4)笔试成绩公布:笔试成绩在扶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请及时关注。对笔试缺考、违纪和零分三种情形有异议的,可在发布笔试成绩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应聘人员本人向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当面提交复核申请。其他情形,不受理复核申请。
(5)确定并公布进入面试资格复审名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招聘计划数与应聘人员数1︰2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资格复审人员。末位总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复审。
2.资格复审
采取现场资格复审的方式,具体时间、地点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另行通知。
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应聘人员自动放弃面试资格。
在规定的时限内,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放弃或不合格的,以及被取消面试资格等形成的缺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时,出现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递补只进行一次。
3.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公告。
面试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告知应聘人员,并由应聘人员签字确认。
4.计算考试总成绩、确定并公布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1)考试总成绩为笔试成绩加面试成绩之和。计算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面试结束后,在扶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面试人员的各项考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
(2)确定并公布参加体检人员名单: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与招聘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排名末位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若笔试成绩再次相同,加试一场面试。
(3)体检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在扶风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五)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个人承担。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复查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查结果为准。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愿放弃。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
因应聘人员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
(六)考察
考察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道德修养、工作能力等。因应聘人员放弃或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其应聘资格。空缺名额,按招聘岗位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人员体检。对体检合格者,再进行考察。
(七) 公示和聘用
1.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拟聘用人员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2.公示期间若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经查属实,不予聘用。出现空缺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3.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向决定聘用的人员发出书面通知,应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民政局报到,根据聘用人员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优先选择岗位。逾期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空缺名额,按照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4.在试用期内个人能力未满足工作岗位基本要求,被综合评定试用期不合格的,或放弃聘用资格的,按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补录。
5.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在社区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参加其他单位招聘招考。
6.按照《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重要提示
1.本次招聘不指定教材和辅导用书,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敬请广大应聘人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笔试、面试时,因准考证丢失、开考30分钟内未能到场的,不得进入考场。
五、纪律要求
为了维护扶风县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秩序,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和考务机构,以及所有参与招聘工作的人员要高度重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应聘人员在网上报名、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提交的有关信息、资料应全面、准确、有效,并对信息、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公开招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招聘最终解释权归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所有。
1.政策咨询:0917—5217726
2.网上操作技术咨询:0917—3902315
3.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00—17:00
附件: 1.2023年扶风县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笔试加分申请表
扶风县2023年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1月10日
来源:http://link.233.com/20175/art/2023/11/10/art_7775_16862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