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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丈夫沈某生有大沈、小沈二子,沈某早逝,沈某的哥哥依法收养了小沈,2014年6月,张某与李某再婚,之后,李某与前妻所生的8岁儿子小李一直由张某与李某抚养。2021年8月,张某与李某因车祸去世,二人未订立遗嘱,且双方父母均已去世。根据《民法典》,张某的遗产应当由( )继承。

来源:233网校 2022-06-24 11:53:11

张某与丈夫沈某生有大沈、小沈二子,沈某早逝,沈某的哥哥依法收养了小沈,2014年6月,张某与李某再婚,之后,李某与前妻所生的8岁儿子小李一直由张某与李某抚养。2021年8月,张某与李某因车祸去世,二人未订立遗嘱,且双方父母均已去世。根据《民法典》,张某的遗产应当由( )继承。

A .大沈

B .大沈、小沈

C .大沈、小李

D .大沈、小沈、小李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考察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收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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