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五人原本的户籍为甲省,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乙省,现五人辞职后,到丙省就业并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这五人中,应由乙省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由丙省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有( )。
A .孙某,女,20周岁,累计缴费不足1年
B .张某,女,25周岁,曾中断养老保险缴费
C .赵某,女,45周岁,曾中断养老保险缴费
D .王某,男,45周岁,曾中断养老保险缴费
E .李某,男,55周岁,未曾中断养老保险缴费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C,E
参考解析: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ABD错误、CE正确)。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考察考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