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家庭政策法规
(一)结婚的规定
要点 | 主要内容 |
结婚的必备条件 |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有强迫和第三者的干涉; 2、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
结婚的禁止条件 |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结婚登记 | 结婚男女双发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
婚姻无效 | 1、重婚的;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的。 |
可撤销婚姻 | 1、受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2、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
【变动解读】
1、禁止结婚与无效婚姻的情形删除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新增“可撤销婚姻”内容。
(二)家庭关系的规定
家庭关系 | 主要内容 |
夫妻关系 | 1、夫妻的人身关系 (1)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2、夫妻财产关系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夫妻法定个人所有财产之外的,都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一方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各自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范围。 3、夫妻相互抚养的权利与义务 尊重、忠诚、相互抚养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权利。 |
亲子关系 |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1)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2)禁止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5)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抚养的义务 (1)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祖孙、兄弟姐妹关系 | 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五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2、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死亡或物理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
【变动解读】
《婚姻法》改为《民法典》,“夫妻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按照”按照民法典进行修改。
(三)离婚的规定
离婚方式 | 主要内容 |
自愿离婚 |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补充:为期30日的离婚冷静期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发给离婚证。 |
诉讼离婚 | 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变动解读】
新增“经过为期30日的离婚冷静期未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发给离婚证”。
二、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法规
要点 | 主要内容 |
供养对象 | 1、城市和农村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2、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供养内容 |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
供养的标准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
供养方式 | 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
【变动内容】
“特困人员供养政策法规”为章节新增内容,涉及“供养对象、供养内容、供养标准及供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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