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知识框架与考点
二、历年考情
从考试情况来看,2015年-2019年的历年真题试卷中,第三章的分值比重稳定在11-13分之间。考查的范围较广,内容较多,考生复习时候需要注意相应的常考内容。
三、考点解析
考点1:社会救助类型和社会工作参与(★★★)
(一)社会救助的类型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 |
专项救护 | 受灾、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法律援助 |
临时救助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参与形式 | 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者服务等 |
优惠政策 | 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
政府购买服务 | 委托、承包、采购 |
社会工作服务 | 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
支持 | 建立机制和渠道,提供项目、需求信息、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
(三)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社会融入、能力提升与心理疏导
【例题】
考点2: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 监督检查,完善制度 |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 建立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提供依据 |
县级以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查阅、记录、复制有关的资料,询问相关情况并作出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县级以上财政、审计机关 | 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
考点3:社会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社会救助暂时办法》
法律责任 | 处罚对象 | 处罚主体 | 下列情形之一 |
行政处分 | 主管人员或责任人 | 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 1、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2、符合调教救助申请不予批准;3、不符合条件予以批准;4、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5、丢失、篡改或提供相关服务的;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提供服务的;7、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二)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受到的处罚
1、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构成犯罪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
三、小结
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关于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的基本内容,包括救助的总体要求、类型、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从近几年考试情况来看,多项选择的频率较大,考生在复习时候需要好好注意。特别是关于原则、部门、形式、途径类的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