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文框架
二、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教育救助的形式与标准
对象 | 1、救助:义务教育阶段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 2、适当救助 (1)高中(含中职)教育、普高就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 |
形式 | 减免相关费用(减)、发放助学金(助)、给予生活补助(补)、安排勤工俭学(俭) |
标准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并公布。 |
(二)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对象和工作目标
对象 | (1)农村五保户;(2)城市“三无”人员;(3)城乡低保、农村特困家庭子女;(4)当地政府规定其他。 |
目标 | 1、针对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中小学免费教育; 2、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户→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高中阶段学习、生活补助。 |
救助程序与重点 | 1、程序 申请(本人或监护人)→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审核(乡镇、街道)→复核、审批(县级民政) 2、救助重点:义务教育阶段特困生为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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