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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课笔记:收养关系法规政策思维导图+考点解析

作者:233网校-不明真相 2020-11-26 18:54:00
导读: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是历年中级法规与政策考试中出现频率较高的知识点,考生需要注意不同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一、收养法规与政策思维导图

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导图.jpg

二、主要考点

考点一: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成立条件

主要内容

一般收养成立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法律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

1)孤儿的监护人(须征得对其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必须双方共同送养)。

3、收养人的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30周岁;⑤只能收养1子女。

4、有关收养人特殊条件
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为40周岁以上;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必须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1)收养关系成立,必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2)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自愿;

3)收养年满10周年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收养继子女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

收养成立程序

1、办理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主部门;
2、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1)申请(当事人亲自到场)。

2)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收养目的是否正当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发证日起成立)。

【考核要点】

区别一般收养关系成立条件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条件的两种情形,注意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的条件,特别是收养人特殊条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为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以及在收养人满10周岁需要注意的情况。

考点二: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

主要内容

收养的有效

1、收养的抑制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确立养父母和养子女身份关系,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父母子女关系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子女与父母近亲属的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

1)养子女与生父母—不是法律意义上父母与子女,权利和义务终止,自然血亲不能改变;

2)养子女与生父母近亲属—权利和义务解除。

收养无效行为

1、原因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成立收养行为的意思不真实;(违背自己意愿
3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2、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

2)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无效的。

3、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

1)收养关系自始无效;(2)收养登记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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