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法规与政策思维导图
二、主要考点
考点一:收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成立条件 | 主要内容 |
一般收养成立条件 | 1、被收养人的条件(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丧失父母的孤儿; (3)生父母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法律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 (1)孤儿的监护人(须征得对其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必须双方共同送养)。 3、收养人的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30周岁;⑤只能收养1名子女。 4、有关收养人特殊条件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5、必须成立收养关系的合意 (1)收养关系成立,必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2)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必须双方自愿; (3)收养年满10周年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收养继子女可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 |
收养成立程序 | 1、办理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主部门; (1)申请(当事人亲自到场)。 (2)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收养目的是否正当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发证日起成立)。 |
【考核要点】
区别一般收养关系成立条件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条件的两种情形,注意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的条件,特别是收养人特殊条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差为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以及在收养人满10周岁需要注意的情况。
考点二: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 | 主要内容 |
收养的有效 | 1、收养的抑制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确立养父母和养子女身份关系,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父母子女关系规定; 2、收养的解消效力 (1)养子女与生父母—不是法律意义上父母与子女,权利和义务终止,自然血亲不能改变; (2)养子女与生父母近亲属—权利和义务解除。 |
收养无效行为 | 1、原因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 (2)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无效的。 3、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 (1)收养关系自始无效;(2)收养登记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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