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养法规与政策
1、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改动】
增设有关收养的原则性规定。
2、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关联知识】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第五章—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P138)
3、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关联知识】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第五章—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P138)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关联知识】
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第五章—收养关系法规与政策P138)
5、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改动】新增“收养评估”
(三)继承法
1、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变动】精简对遗产范围的表述
2、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变动】
(1)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增加一项;
(2)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丧失受遗赠权;
(3)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关联知识】
继承权的丧失(第五章—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P144)
3、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变动】
明确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关联知识】
法定继承(第五章—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P145)
4、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变动】
删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关联知识】
遗产处理(第五章—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P150)
5、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变动】
完善了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增加打印、录像的新遗嘱形式。
【关联知识】
遗嘱的形式(第五章—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P146)
6、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关联知识】
遗嘱的形式(第五章—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P146)
7、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变动】
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去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关联知识】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第五章—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P148)
8、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关联知识】
遗嘱的形式(第五章—财产继承法规与政策P146)
03/其他/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联知识】
烈士荣誉保护(第八章—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P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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