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知识要点
二、历年考情
从考试情况来看,2015年-2020年的历年真题试卷中,第三章的分值比重稳定在11-13分之间。考查的范围较广,内容较多,考生复习时候需要注意相应的常考内容。
三、关于社会救助的总体要求
原则 | 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申请受理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
协助工作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协调机制 | 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 |
资金管理 | 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
信息系统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
四、社会救助类型和社会工作参与
要点 | 主要内容 |
社会救助的类型 | 1、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 1、参与形式: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者服务等; 2、优惠政策: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3、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承包、采购; 4、社会工作服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5、支持:建立机制和渠道,提供项目、需求信息、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
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 | 1、社会融入:帮助救助对象调节家庭和社会关系,消除社会歧视,重构社会支持网络; 2、能力提升:转变思想观念,发掘自身潜能,学习谋生技能; 3、心理疏导:抚慰消极和敌视情绪、缓解心理压力、矫正不良行为,改变负面看法,树立乐观上进的心态。 |
五、社会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社会救助暂时办法》
法律责任 | 处罚对象 | 处罚主体 | 下列情形之一 |
行政处分 | 主管人员或责任人 | 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 | 1、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2、符合调教救助申请不予批准; 3、不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4、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或提供相关服务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提供服务的; 7、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二)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受到的处罚
1、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构成犯罪的,国家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随堂练习
1、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的是( )。
A、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B、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D、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多选】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方式有( )
A、捐赠
B、设立帮扶项目
C、增加财政投入
D、创办服务机构
E、提供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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