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救助对象和形式
要点 | 主要内容 |
救助对象 | 1、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2、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 (1)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2)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
救助形式 | 1、城市医疗救助形式 (1)原则: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量力而行的原则; (2)形式:社会力量资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补助和医疗机构减免有关费用。 2、农村医疗救助形式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合作医疗待遇; (2)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适当医疗补助; (3)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 |
【注意新规】
2019年3月2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最新规定,医疗救助的审批改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
二、救助申请与审批程序
类型 | 主要内容 |
城市医疗救助 | 1、申请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填写申请审批表 2、核查 街道办/乡镇政府医疗救助部门—核查(证明材料)—审核意见(申请审批表) 3、审批 区/县医疗保障局—核实申请书—签署审批意见 |
农村医疗救助 | 1、申请 申请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提供材料(诊断书、病史材料等)—村民代表评议—乡政府审核 2、审核 乡镇政府审核材料上报—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审批 3、审批 县级医疗保障局复审—签署审批意见 |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项目 | 主要内容 |
基金筹集 | 1、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4、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注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
基金使用 | 1、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 2、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直接救助; 3、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 |
基金管理 | 1、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2、完善救助方案,确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确保救助对象最大限度受益。 3、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救助基金,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
四、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衔接【20年新增内容】
要点 | 主要内容 |
保障对象衔接 | 1、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2、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
支付政策衔接 | 1、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 2、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 3、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
经办服务衔接和监督管理衔接 | 1、按照精准测算、无缝对接的工作原则和“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准确核定结算基数,按规定结算费用; 2、相关部门强化服务运行监管,做好医疗服务行为的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
五、随堂练习
1、某市城乡医疗救助基金2017年筹集金额为1000万元。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该基金2017年底累计结余数额一般不应超过( )万元。
A、120
B、150
C、200
D、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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