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情形 | 具体条件 |
被收养人的条件 | 1、前提: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下列情形之一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
送养人的条件 | 1、前提:送养人必须是法律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 2、具体内容 (1)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须征得对其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2)社会福利机构;自愿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弃婴和儿童,由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必须双方共同送养。 |
收养人的条件 | 1、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2、有关收养人特殊条件 (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
成立收益关系的合意 |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双方必须自愿; 2、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特殊收养 | 规定情形 |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 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符合年龄差等限制。 |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弃婴 | 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 |
收养继子女 | 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具备一定条件、收养符合收养人数等项限制 |
【识记要点】
1、被收养人的条件:由“不满14周岁”,修改为“不满18周岁”;
2、收养人的一般条件年龄前提:年满30周岁;
3、收养年满8周岁未成年人须征得其同意,将年龄从“10周岁”降为“8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其年龄差为40周岁以上。
三、收养成立的程序
1、办理收养登记机关
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1)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
(2)审查
审查内容: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收养目的是否正当以及当事人收养关系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发证之日起正式成立。
四、收养无效的两类情形(民法典规定)
情形 | 主要内容 |
民事法律行为 |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2、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无效。 |
规定收养行为 | 违反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或特殊收养的条件等规定。 |
五、收养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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