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烈士褒扬金
(1)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2)发放单位: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对象: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二)一次性抚恤金
1、标准
情形 | 待遇 |
烈士/因公牺牲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
病故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
【注意】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2、获得荣誉称号的情形
荣誉 | 待遇 |
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 | 增发35% |
军队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 增发30% |
立一等功 | 增发25% |
立二等功 | 增发15% |
立三等功 | 增发5% |
3、烈士遗嘱抚恤优待
情形 | 待遇 | 具体内容 |
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一次性抚恤金 | 20倍+40个月 |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特别补助金 | 20倍+40个月 |
【注意】
1、“20倍”是指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个月”是指烈士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是指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仍是“20倍+4个月”。
3、不属于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嘱的标准: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三)定期抚恤金
1、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或者收人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2、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3、烈士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四)烈士遗嘱优待
优待 | 主要内容 |
医疗优待 | 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入伍优待 | 在同等条件征兵、公务员考录,优先录用。 |
教育优待 | 1、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2、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 4、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
就业优待 | 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
住房优待 |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
供养优待 |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lizhihao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