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适用对象: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2、基本原则
(1)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结合;
(2)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结合;
(3)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
3、矫正对象权利与义务: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管理(尊重和保障其人权)。
二、社区矫正机构、人员和职责
1、社区矫正委员会及各方职责
区域或机构 | 主体 |
全国社区矫正工作 |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
本行政区域社区矫正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
社区矫正居委会 | 地方人政府 |
社区矫正机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注意】
(1)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2)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2、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及职责
要点 | 内容 |
人员 | (1)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国家工作人员; (2)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人员(开展社区矫正);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4)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学校协助; (5)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 |
职责 |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3)不断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 |
三、决定和接收
1、决定
要点 | 内容 |
社区矫正执行地 |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 | 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
调查评估 | 社区矫正机构或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 |
程序规定 |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责令其按时报到 |
时限规定 | 自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容通知,10日内送达法律文书 |
2、接收
(1)时限规定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2)接收与宣告;核对资料,宣告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期限及规定。
四、监督管理
要点 | 内容 |
矫正小组 | 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情况,确定矫正小组(矫正对象为女性,小组应有女性成员) |
动态掌控 | 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保护信息和隐私) |
电子定位监管 | 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若延长,每次不超过3个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减刑 |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
五、教育帮扶
要点 | 内容 |
场所和条件支持 | 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提供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
教育 | 法治、道德等教育 |
帮扶 | 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及学业完成 |
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 | (1)利用社区资源,进行帮扶; (2)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学校协助教育; (3)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提供帮扶。 (4)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帮扶活动; (5)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培训。 |
六、解除与终止
1、解除的情形: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发放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终止的情形:矫正对象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决定收监执行、或死亡。
【随堂练习】
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应当由( )提出减刑建议。
A、村(居)民委员会
B、社区矫正机构
C、派出所
D、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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