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认定
主体 | 事项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审核确认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初审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 | 协助相关工作 |
(二)申请和受理
情形 | 办法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 | 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 | 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
【要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情形 | 内容 |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 |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
(三)单独提出申请情形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新规】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四)关于家庭收入
1、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
2、其他应当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新规】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五)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调查时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2、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3、信息核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启动信息核对程序。
(六)审核确认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4)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规】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注意】
“零就业家庭”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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