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困人员认定管理
主体 | 事项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审核确认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受理、初审 |
村(居)民委员会 | 协助相关工作 |
二、认定条件
对象 | 条件 |
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具体条件】
1、无劳动能力情形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情形: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注意】
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3、无履行义务能力情形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及受理
1、提出:本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户籍所在地);如有困难可委托村(居)委员会或他人。
2、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审核确认
要点 | 主体 | 时间 |
调查核实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意见公示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 |
审核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
【注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
五、关于终止救助情形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六、关于特困人员供养的特殊情形
情形 | 待遇 |
未成年人 | 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 |
年满18周,但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高、中职就读的 | 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
【注意】我国供养机构的三种类型:公建公营、探索公建民营、探索合建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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