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年考情
根据出题情况,2018年-2021年的考试第三章的分值比重稳定在11-18分之间。考查的范围较广,内容较多,考生复习时候需要注意相应的常考内容。
时间 | 单选 | 多选 | 分值 |
2021 | 8道 | 5道 | 18分 |
2020 | 5道 | 3道 | 11分 |
2019 | 7道 | 3道 | 13分 |
2018 | 7道 | 4道 | 15分 |
【主要考点】
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规和政策、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和政策、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法规和政策、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与法律援助法规和政策,
二、关于社会救助的总体要求
(一)原则
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各部门职能
事项 | 主体 |
申请受理/调查审核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
协助工作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协调机制 | 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 |
资金管理 | 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
信息系统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
三、社会救助类型和社会工作参与
要点 | 主要内容 |
社会救助的类型 | 1、列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 2、未列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 1、参与形式: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者服务等; 2、优惠政策: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3、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承包、采购; 4、社会工作服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5、支持:建立机制和渠道,提供项目、需求信息、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
四、社会工作参与社会救助
服务 | 内容 |
社会融入 | 帮助救助对象调节家庭和社会关系,消除社会歧视,重构社会支持网络 |
能力提升 | 转变思想观念,发掘自身潜能,学习谋生技能 |
心理疏导 | 抚慰消极和敌视情绪、缓解心理压力、矫正不良行为,改变负面看法,树立乐观上进的心态。 |
五、社会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分
1、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2、符合调教救助申请不予批准;
3、不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4、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或提供相关服务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提供服务的;
7、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关于处罚
1、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经典试题】
1、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方式有( )
A、捐赠
B、设立帮扶项目
C、增加财政投入
D、创办服务机构
E、提供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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