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低保对象资格
1、基本要件(3个):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2、申请条件(3个):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
3、关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情形 | 内容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生活不能独立子女(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长期居住人。 |
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情况。 |
二、低保的审核与申请
(一)低保申请
以家庭为单位—户主或代理人以户主名义—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书面申请。
【单独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新规】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申请人的义务
1、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
三、家庭可支配收入
类型 | 内容 |
工资性收入 | 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 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
财产性收入 | 1、动产收入 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 2、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
转移性收入 |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
其他 |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
【注意】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2、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3、“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4、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新规】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
四、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调查时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2、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3、信息核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3个工作日启动。
五、审核确认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4)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规】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六、低保管理和监督
【最新规定】
情形 | 决定 |
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 | 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
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 | 每年核查一次 |
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 | 每半年核查一次 |
【注意】
“零就业家庭”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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