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灾害救助总则
1、原则: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受灾群众自救
2、主体和责任
主体 | 职责 |
各级人民政府 | 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
国家减灾委员会 | 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救助活动。 |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 | 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及国家减灾的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1、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救助工作; 2、有关部门负责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
村、居委会、企事单位 | 协助救灾、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 |
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 | 协助救灾 |
二、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4、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5、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6、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二)各部门主体工作
主体 | 工作 |
县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 | 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县以上人民政府 |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交通、通信等装备) |
国家 | 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 |
国务院粮食和物质准备部门 | 制订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 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
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四、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
1、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
2、关于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
程序 | 主要内容 |
申请 | 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
公示 | 经村委会、居委会民主评议,在村、社区公示 |
审核 | 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居委会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
审批 | 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
(1)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2)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制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自然灾害救助中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五、社会理论参与救灾工作重点范围
1、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统筹协调;(2)鼓励支持,引导规范;(3)效率优先,就近就便;(4)自愿参与,自助为主。
2、重点范围
【阶段一】常态减灾阶段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工作,主要是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协助做好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治理,以及相关自救技能培训工作。
【阶段二】紧急救援阶段
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
【阶段三】过渡安置阶段
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开展困难人员帮扶、心理抚慰等工作。
【阶段四】恢复重建阶段
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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