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教育救助的对象
阶段 | 对象 |
义务教育阶段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 |
高中(中职)教育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 |
【注意】—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重点
1、对象
(1)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未成年人;
(2)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成年子女;
(4)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教育救助的对象。
2、目标
对象 | 目标 |
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 | 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户 | 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高中阶段学习和生活补助 |
3、教育救助的程序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核实—乡镇政府、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复核、审批
4、重点—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困难学生为助学工作重点;
5、针对人群
(1)孤儿、弃婴和流浪儿童:确保接受教育;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农村特困户):提高救助水平。
(二)高校高职中职院校教育救助政策
1、高校高职中职院校教育救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国家奖学金、中央与地方—励志奖学金);
(2)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设立);
(3)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4)免费教育的范围(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招收的师范生);
(5)学校的责任。
2、教育救助政策的发展
(1)逐步加快扩大到非义务教育阶段;
(2)救助方式不断完善;
(3)待遇水平不断提高;
(4)教育救助进一步规范化运行。
二、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住房救助对象与标准
1、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2、方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
3、住房困难和救助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公布。
(二)住房救助申请
事项 | 主体 |
提出 |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
审核 |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 |
保障 |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 |
(三)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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