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权益
权益 | 内容 |
生存权 |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发展权 | 促进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 |
受保护权 | 接受来自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和整个社会的特别的爱护。 |
参与权 | 参加各种社会生活和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并通过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对其产生影响。 |
受教育权 | 接受与其生理、心理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育。 |
【注意】
关于未成年人权益的考核,还需要关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青少年不良行为界定和预防措施”以及“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界定和矫治”
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方法
方面 | 主要措施 |
家庭方面 | 1、监护和抚养;2、关爱与引导;3、教育培养;4、民主尊重。 |
学校方面 | 1、实施素质教育; 2、关爱与尊重; 3、开展成长教育; 4、确保健康与安全; 5、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实施专门教育。 |
社会方面 | 1、生活方面:良好社会文化环境、维护受教育权、多样化活动场所、丰富健康文化产品、预防网瘾、安全的消费和娱乐产品、净化未成年人生活环境; 2、人身方面:为未成年人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与生命安全、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与名誉权; 3、教育方面:支持鼓励发展幼儿教育、为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教育; 4、其他方面:为特殊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社会救助、加强卫生保健与预防疾病。 |
司法方面 | 1、及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 2、对司法活动中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3、在继承与离婚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4、依法强化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与抚养责任 5、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审理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 6、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
法律责任 | 1、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 2、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民事责任; 3、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
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与矫治
1、不良行为的界定
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强行所要他人财物、偷窃、故意损害财物、参与赌博、观看淫秽音像制品、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2、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措施
措施 | 内容 |
对未成年人教育与监控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联合预防、监控和制止他们的各种不良行为。 |
学校教育与管理 | 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加强教育。 |
社会环境监控与管理 |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
传媒与出版物管理 | 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
3、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
4、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措施 | 内容 |
工读学校矫治 | 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司法矫治 | 1、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治安管理处罚; 2、未成年人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责令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
社会包容 | 工读学校毕业和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
5、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注意】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2)对未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注意】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3)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4)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
【注意】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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