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婚姻的法律规定
(一)结婚的条件
1、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双方、本人、完全自愿);
(2)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3)一夫一妻原则。
2、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注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结婚的程序
方面 | 内容 |
机关 | 1、内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2、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同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程序 | 1、申请—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类型 | 具体情形 |
无效婚姻 | 1、无效婚姻情形:违反一夫一妻制、禁止结婚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2、无效婚姻法律后果 (2)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3)财产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4)子女受法律保护。 |
可撤销婚姻 | 1、胁迫的可撤销婚姻 (1)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2)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4)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同无效婚姻。 2、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患有重大疾病的,没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注意】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
情形 | 利害关系人 |
重婚为由 | 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
未到法定婚龄 | 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者 |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 当事人的近亲属 |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四)事实婚姻
【情形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情形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
考点 | 主要内容 |
夫妻关系 | 1、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1)姓名权;(2)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3)日常家事代理权;(4)抚养的权利义务;(5)继承权。 2、夫妻财产制 ①依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 ②依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等。 (2)我国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组成。 |
父母子女关系 | 1、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2、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1)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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