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离婚
事项 | 内容 |
条件 | 1、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自愿、真实、一致的。 2、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
程序 | 1、申请: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证件】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申请准予离婚。 |
【注意】——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诉讼离婚
(一)法定标准
标准 | 规定 |
感情以已破裂 | 法定离婚理由是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快离婚的规范性标准。 |
感情已破裂例示性规定 |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2、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恶性不改; 4、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
(二)程序
1、调解(3种情形)
(1)双方达成和好协议;
(2)达成离婚协议;
(3)协议不成,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判决:感情未破裂,依法判决不离婚;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三)两项特别规定
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2)家庭暴力或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恶习。
2、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
(1)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三、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对夫妻的法律后果
后果 | 内容 |
夫妻身份关系上 | 1、夫妻身份消失—彼此获得再婚自由; 2、相互抚养权利义务终止—基于夫妻身份产生抚养权利义务终止; 3、夫妻继承权丧失—。 |
财产关系上 |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5项原则) (1)男女平等; (2)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 (3)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4)照顾无过错一方; (5)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 2、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1)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2)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从其约定; (3)虚构债务、从事赌博、吸毒犯罪活动的债务,人民法院不支持。 3、离婚家务补偿 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
【注意】
离婚家务补偿主要体现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
(1)只能消除夫妻关系,不能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2)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常见问题 | 内容 |
子女抚养归属 | 1、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2、己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3、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子女抚育费负担 | 1、抚养费的数额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月总收入的20%-30%;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不超过50%; (2)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2、给付期限和给付办法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3、探望权问题 |
【注意】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优先考虑情形: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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