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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社工法规《民法典》继承篇重点:继承种类与法律关系

作者:233网校-不明真相 2021-12-13 17:55:53
导读: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五章涉及较多《民法典》的内容,也是2021年考试的高频考题,下面跟着何老师一起来学习吧~

一、继承种类

1、从继承遗产的方式来看

种类

含义

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

遗嘱继承

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2、从参与继承的地位来看

种类

含义

本位继承

继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按照自己原本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代位继承

原本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时,由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地位继承遗产的继承。

转继承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转由其本人的继承人继承。

【注意】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出现了应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并没成功继承。但两者还是有对应的区别。

例如,假设A父亲先于A爷爷去世,则由A来代其父亲来继承爷爷的遗产,这样的继承方式称之为代位继承;

若假设A爷爷已经去世了,A父亲作为继承人应当继承遗产,但A父亲实际还未来得及继承A爷爷的遗产,在A爷爷去世3天后也离开了人世,A作为父亲的继承人,随之A父亲在A爷爷那里应得遗产份额则由A继承。这样的继承方式称之为转继承,相当于发生了两次继承关系。

二、继承的法律关系

方面

要点

主体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体,是有权依法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

内容

继承法律关系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继承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客体

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

【注意】—遗产的特点(4个方面)

1、时间上的限定性—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2、内容上的财产性—遗产仅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

3、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必须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性质上的合法性—只有依法可以由自然人拥有的合法财产才属遗产。

二、继承权的丧失、接受和放弃的法律规定

1、继承权的丧失

方面

要点

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种类

1、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

(1)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3)日后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属于继承权的绝对丧失。

 2、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权接受的方式:书面或口头、默示方式;

(2)继承权放弃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继承人表示;

【例如】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诉讼中,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3)继承权放弃的时间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

【注意】

继承接受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但是继承权放弃话,一定要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如果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那么就视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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