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
1、遗赠的含义
自然人以遗嘱方式将其拥有的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注意】
遗赠人—立遗嘱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时效—受遗赠后60日内,到期没表示就视为放弃。
2、遗嘱有效条件
(1)遗嘱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始产生法律效力;
(2)遗赠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赠的内容必须合法。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须根据协议内容履行。
对象 | 权利与义务 |
遗赠人/受扶养人 | 1、请求扶养人对其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同时承担在其死后将遗产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致使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
抚养人 | 1、在遗赠人生前负有扶养的义务,在遗赠人死后负有安葬的义务; 2、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人遗产的权利; 3、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三、遗产管理人
事项 | 情形 |
选任 |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无继承人或者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指定 |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职责 |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4、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5、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
【注意】
1、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遗产管理人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报酬的。
四、继承的开始
1、时间
(1)自然死亡;生理死亡。
(2)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宣告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2、地点: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五、遗产分割的原则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注意】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情形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4、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五、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情形 | 内容 |
一般情况 | 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配原则 |
特殊情况 | 1、生活有特殊困难无劳动能力,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抚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未尽抚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分割。 |
六、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1、清偿原则
原则 | 情形 |
有限责任原则 | 1、继承人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2、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连带责任原则 | 1、共同继承人对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在有数位继承人接受继承时,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共同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其清偿全部债务; 3、共同继承人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债权人的请求。 |
【注意】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1)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2、清偿的具体方式
方式 | 内容 |
总体清偿方式 | 1、首先从被继承人遗产中取出与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价值相等的财物,总体交付给债权人; 2、按照各继承人应当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多少,分别扣除由其负担的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份额。 |
分别清偿方式 | 遗产被分割后,由各继承人按照其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其应当承担的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份额,分别向债权人偿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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