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调解的原则
原则 | 内容 |
依法调解 | 1、法律允许范围内; 2、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3、调解结合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符合法律法规; 4、调解程序合法。 |
自愿平等 |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调解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3、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 |
尊重当事人权利 | 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是人民调解的保障。 |
【注意】
自愿平等原则涉及3个方面:当事人自愿、协议同意、同意履行协议自愿。
二、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权利和义务
方面 | 内容 |
权利 | 1、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
义务 |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
【注意】
当事人在调解中拥有“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权利,也就是说可以接受安排的调解员,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调解员。
三、人民调解的程序
程序 | 内容 |
受理纠纷 | 1、申请调解(口头、书面形式)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动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主动受理 根据群众报告、有关单位转告、调解委员会得知主动去调查。 |
调查研究 | 1、询问了解当事人意见和要求; 2、查看现场; 3、向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 |
进行调解 | 可指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调解员进行。 |
结束调解 | 1、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仲裁、行政、司法等)。 |
四、调解协议的内容、效力及确认
1、调解协议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
2、调解协议的效力
(1)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2)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3、调解协议的确认
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