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毒总论
目的 | 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
主体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 |
方针 |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
机制 | 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
组织 | 国家 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禁毒工作 |
二、禁毒宣传教育
主体/对象 | 内容 |
国家 | 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禁毒意识 |
各级政府 |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结合工作对象特点,开展宣传教育 |
相关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新闻、出版、文化 等针对社会进行宣传。 |
未成年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 |
三、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1、吸毒成瘾认定
认定 | 情形 |
吸毒成瘾 | 1、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 2、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行为; 3、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 |
吸毒成瘾严重 | 1、曾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毒; 2、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多次使用两类以上毒品的; 3、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 |
2、吸毒检测程序规定
形式 | 内容 |
样本采集 | 1、被检测人员拒检,经县级机关或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进行强制检测。 2、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样本,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3、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检样本,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 |
现场检测 | 1、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派出机构进行; 2、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加盖检测公安机关或派出机构的印章。 |
实验室检测 | 县级以上机关指定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有资质医疗机构进行。 |
实验室复检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
四、戒毒措施
1、社区戒毒
(1)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
(2)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外现居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注意】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
2、自愿戒毒及戒毒医疗机构
吸毒人员可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3、强制隔离戒毒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4、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1)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2)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3)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
5、社区康复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