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 单选 | 多选 | 分值 |
2021 | 8道 | 5道 | 18分 |
2020 | 5道 | 3道 | 11分 |
2019 | 7道 | 3道 | 13分 |
2018 | 7道 | 4道 | 15分 |
根据出题情况,2018年-2021年的考试第三章的分值比重稳定在11-18分之间,主要考点有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与法律援助法规和政策。
整体考查的范围较广,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需要注意部门、日期、时间等考点。
1、原则
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各部门职能
事项 | 主体 |
申请受理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
协助工作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
协调机制 | 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 |
资金管理 | 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
信息系统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
事项 | 主体 |
参与形式 | 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者服务 |
优惠政策 | 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
政府购买服务 | 委托、承包、采购 |
社会工作服务 | 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 |
支持 | 建立机制和渠道,提供项目、需求信息、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
服务 | 内容 |
社会融入 | 帮助救助对象调节家庭和社会关系,消除社会歧视,重构社会支持网络 |
能力提升 | 转变思想观念,发掘自身潜能,学习谋生技能 |
心理疏导 | 抚慰消极和敌视情绪、缓解心理压力、矫正不良行为,改变负面看法,树立乐观上进的心态。 |
1、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2)符合调教救助申请不予批准;
(3)不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4)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或提供相关服务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提供服务的;
(7)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关于处罚
(1)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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