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受灾群众自救
2、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工作实行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1)国家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救助活动
(2)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及国家减灾的具体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救助工作;
(4)村、居委会、企事单位:协助救灾、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4、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5、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6、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二)各部门主体工作
主体 | 工作 |
县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 | 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县以上人民政府 |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交通、通信等装备) |
国家 | 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 |
国务院粮食和物质准备部门 | 制订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 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
1、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
2、关于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
程序 | 主要内容 |
申请 | 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 |
公示 | 经村委会、居委会民主评议,在村、社区公示 |
审核 | 村委会、居委会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
审批 | 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
【注意】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制定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1、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统筹协调;
(2)鼓励支持,引导规范;
(3)效率优先,就近就便;
(4)自愿参与,自助为主。
2、重点范围
阶段 | 主要内容 |
常态减灾阶段 |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工作(风险评估、应急演练等) |
紧急救援阶段 | 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参与 |
过渡安置阶段 | 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受灾群众安置、照顾、心理疏导等工作 |
恢复重建阶段 | 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参与重建工作 |
3、主要任务
(1)社会力量参与救灾面临的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抓紧完善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有效参与救灾工作的保障条件;
(2)具体任务:完善政策体系、搭建服务平台、加大支持力度、强化信息导向和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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