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救助对象和形式【2022修改】
1、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情形 | 内容 |
申请医疗救助对象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特困供养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重点救助对象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
拓展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 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 |
2、城乡医疗救助的形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注意】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二、申请与审批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筹集
(1)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4)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注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2、使用
(1)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
(2)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
(3)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
3、支出
(1)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财政直接支付
(2)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
(3)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地区,救助对象出具报销补偿审核表、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票—医保部门—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
4、管理
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五、医疗救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衔接
要点 | 主要内容 |
保障对象衔接 | 1、做好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2、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
支付政策衔接 | 1、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 2、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 3、实行县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 |
经办服务衔接和监督管理衔接 | 1、按照精准测算、无缝对接的工作原则和“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准确核定结算基数,按规定结算费用; 2、相关部门强化服务运行监管,做好医疗服务行为的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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