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 内容 |
应救尽救 | 求助有门,及时救助 |
适度救助 | 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
公开公正 | 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
制度衔接 | 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
资源统筹 | 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
对象 | 内容 |
家庭对象 | 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意外等);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 3、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 4、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
个人对象 | 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的(没有本地户籍限制)。 |
1、申请
城乡居民家庭/个人(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申请
2、审核审批
程序 | 内容 |
一般程序 |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了解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2、申请人居住地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紧急程序 | 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
(四)临时救助的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2、发放实物;3、提供转介服务。
1、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
类型 | 内容 |
急难型救助对象 |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 |
支出型救助对象 | 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
2、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1)急难型临时救助: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
3、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4、拓展完善救助方式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5、加强与慈善救助的衔接要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
1、对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形式主要为救助站救助,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3、救助内容
(1)食物;(2)住处;(3)突发疾病的,送医院救治;(4)联系亲属或单位;(5)提供乘车凭证。
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程序
向救助站提出救助需求—救助站核实—决定是否实行救助—终止救助。
【注意】—终止救助(3种情况)
(1)受助人员提供虚假个人情况;
(2)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
(3)擅自离开救助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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