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1、被收养人与送养人
对象 | 前提 | 条件 |
被收养人 |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
送养人 | 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 | 1、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须征得对其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2、社会福利机构;自愿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弃婴和儿童,由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必须双方共同送养。 |
2、收养人
情形 | 条件 |
同时具备的条件 | (1)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
有关收养人特殊条件 | (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
【注意】成立收益关系的合意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双方必须自愿;
2、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符合年龄差等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弃婴—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
3、收养继子女—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具备一定条件、收养符合收养人数等项限制。
【注意】
1、被收养人的条件:“不满18周岁”;
2、收养人的一般条件年龄前提:年满30周岁;
3、收养年满8周岁未成年人须征得其同意;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其年龄差为40周岁以上;
5、无子女收养人可以收养2名子女,有子女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三、收养成立的程序
1、办理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1)申请(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
(2)审查
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收养目的是否正当以及当事人收养关系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发证之日起正式成立。
四、收养的法律效力
情形 | 内容 |
收养有效 | 1、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 2、对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的拟制效力 养子女与养父母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
收养无效 | 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2)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无效。 2、规定收养行为 违反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或特殊收养的条件等规定。 |
【注意】—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2、人民 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五、收养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情形 | 条件和程序 |
协议解除 | 1、条件 (1)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8周岁以上,应征得本人同意);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对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2、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
诉讼解除 | 1、解除的条件 (1)养子女未成年的解除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 (2)养子女已成年的解除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解除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