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法律依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体见下表:
条件 | 具体情形 |
无劳动能力 |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此处注意与上文定义中未满18周岁进行区分,易混淆)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无生活来源 |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我后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特别说明 |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
1、申请和受理
申请及受理 |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
2、审核确认
审核确认 |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4)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
3、终止救助
终止救助供养 | (1)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是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是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是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是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是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是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2)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3)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 (4)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
1、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下列人员,可纳入特困人员救助或供养范围的是( )。
A. 朱某,19周岁,无直系亲属,生活困难,以打零工为生
B. 秦某,35周岁,四级肢体残疾,与父母相依为命,依靠父母工资生活
C. 尤某,60周岁,丧偶,生活困难,唯一的儿子常年在外打工
D. 许某,67周岁,无亲无故,承包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生活来源
2、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下列已依法办理特困人员供养的人员中,应当及时终止供养的是( )。
A.小华,16周岁,品学兼优,刚刚考入某市重点中学
B.小丽,19周岁,肢体残疾,刚刚到某福利企业就业
C.老王,65周岁,因盗窃罪被判缓刑2年
D.老李,70周岁,经过康复治疗恢复了生活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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