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救助主要掌握以下三点:
1.就业救助是针对困难家庭成员就业难的问题而开展的社会救助工作,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 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1.对象
对 象 | 备 注 |
家庭对象 |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
个人对象 |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2.受理
类 型 | 备 注 |
依申请受理 |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
主动发现受理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
3.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紧急程序 |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
4.方式
方 式 | 备 注 |
发放临时救助金 | 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
发放实物 | 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
提供转介服务 |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
1、连续两年以来,田某的家庭享受着最低生活保障,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考虑到田某具有劳动能力的情况,连续四次为田某介绍符合他的情况的工作,均遭到田某的拒绝,下列关于该状况的处理,正确的是( )。
A.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尊重田某的意愿,不再为他介绍工作
B. 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坚持为田某找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手段
C.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田某接受工作之前继续为田某提供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D.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2、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下列人员中,属于临时救助对象的是( )。
A. 刘某,65周岁,退休工资低,患多种慢性疾病
B. 宋某,35周岁,突发重大疾病,家庭无力负担医疗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C. 张某,20周岁,低保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处于失业状态
D. 朱某,12周岁,因智力残疾不能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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