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1、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条件
要点 | 对象 | 具体 |
被收养人 |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
送养人 | 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 | 1、孤儿的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须征得抚养义务人同意; 2、社会福利机构;自愿收养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弃婴和儿童,由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必须双方共同送养。 |
2、收养人的条件
条件 | 内容 |
同时具备的条件 | (1)无子女或者只有1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30周岁。 |
有关收养人特殊条件 | (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
【注意】—成立收收养关系的合意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双方必须自愿;
2、收养年满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1、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符合年龄差等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弃婴—不受收养人数的限制
3、收养继子女
不受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具备一定条件、收养符合收养人数等项限制
【常考要点】
1、收养人的一般条件年龄前提:年满30周岁;
2、收养年满8周岁未成年人须征得其同意;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其年龄差为40周岁以上。
三、收养成立的程序★★★
1、办理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2、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1)申请(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
(2)审查。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收养目的是否正当以及当事人收养关系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 发证之日起正式成立。
四、收养的法律效力★★★
情形 | 内容 |
收养有效 | 1、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 2、对养子女与养父母近亲属的拟制效力 养子女与养父母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
收养无效 | 1、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2)当事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收养行为无效。 2、规定收养行为 违反被收养人、送养人、收养人的条件或特殊收养的条件等规定。 |
【注意】—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1、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2、人民 法院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
五、收养解除的条件与程序★★★★
情形 | 条件和程序 |
协议解除 | 1、条件 (1)双方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8周岁以上,应征得本人同意); (2)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对与解除收养有关的财产和生活等问题达成协议。 2、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
诉讼解除 | 1、解除的条件 (1)养子女未成年的解除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 (2)养子女已成年的解除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解除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
【经典试题】
1、女孩小丽,孤儿,5岁,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根据《收养法》,下列具有抚养教育能力的人员中,可以收养小丽的是( )。
A. 赵某,男,未婚,38岁,已收养—子
B. 钱某,女,离婚,38岁,己收养一女
C. 孙某,男,已婚,28岁,育有—子
D. 李某,女,离婚,28岁,无子女
2、根据《民法典》,关于送养未成年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儿童福利机构不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送养人
B、 生父母因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可以单方送养
C、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D、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无需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C正确)。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D错误)。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B错误)。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