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赠
遗赠的法律规定 | |
遗赠生效的条件 |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始产生法律效力); 2、遗赠必须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赠的内容必须合法; 4、遗赠人不能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5、受遗赠人后于遗赠人死亡(受遗赠人后予遗赠人死亡,遗赠才能生效)。 |
遗赠扶养协议 | 1、遗赠扶养协议含义 是指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 2、相关效力 (1)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遗嘱) (2)遗赠扶养协议的内部效力(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协议履行) |
二、遗产的处理
(一)遗产管理人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遗产管理人;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继承的开始
要点 | 内容 |
开始时间 | 1、自然死亡;自然死亡,也称生理死亡,是自然人生命终止。 2、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宣告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 |
继承的通知 | 1、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2、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注意】公民下落不明4年,或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战争结束起计算),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
(三)遗产的分割
要点 | 内容 |
原则 | 1、先遗嘱继承,后法定继承;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 4、兼顾被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和发挥遗产效用的原则。 |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4、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5、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四)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原则 | 1、有限责任原则。 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2、连带责任原则。 (1)共同继承人对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在有数位继承人接受继承时,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共同继承人中的任何一人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其清偿全部债务; (3)共同继承人中的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债权人的请求。 |
具体方式 | 1、总体继承方式 (1)继承人首先从被继承人遗产中取出与被继承人所欠债务价值相等的财物,总体交付给债权人; (2)按照各继承人应当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多少,分别扣除由其负担的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份额。 2、分别继承方式 遗产被分割后,由各继承人按照其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在遗产份额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其应当承担的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份额,分别向债权人偿付。 |
【经典试题】
1、根据《民法典》,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 )为限。
A、继承人财产的实际价值
B、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
C、税款和债务的实际额度
D、被继承人遗嘱确定的清偿额度
2、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下列关于遗产分割时胎儿继承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有( )。
A.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B. 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
C.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胎儿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D.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由继承人相互协商返还
E.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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